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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理解难点之我见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12-09 21:13:1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家之言】

三大理解难点之我见

——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解析

■ 陈艳

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今年起正式实施。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曾对46号文中的政策扶持范围、价格评审优惠、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但笔者认为,46号文中仍有一些规定,存在“多人多种理解”的情况,如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声明函等问题。下文,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是关于预留份额的问题。46号文第8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预留份额这一规定的理解难点是“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中“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如何理解,即是否针对该部分的所有项目均要预留30%以上?

笔者认为,“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即为“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的预算总额。“预算总额”不是指所有采购项目。预算单位的预留份额应当按照当年预算来计划,而非要求每个项目都必须预留30%以上。例如,某预算单位今年200万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共3个,分别为3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无400万元以上工程采购项目。那么该单位今年针对这3个项目应当预留的份额不少于(300+500+600)×30%=420万,可通过任意项目的预留组合达到这个预留标准即可,并非要求3个项目每个项目都必须要预留30%以上金额。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46号文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进行预留份额的项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一定的比例。但46号文并未对此比例做具体要求,这一比例也应该由预算单位根据单位预算情况及各项目情况进行约定,而非绝对参考“30%以上金额”预留。

其次,是“专门面向”的问题。46号文将预留份额措施细化为4种: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要求供应商分包。其中,对后两者预留份额的方式比较难理解。难点在于,通过这2种方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和过去经常提及的接受联合体或者允许分包的采购项目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通过这2种方式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价格扣除以及如何扣除?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实践中只需要抓住几个关键词,即“要求”“接受”“允许”。“要求”为必须的意思,供应商就必须组成联合体或进行分包,并且要求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要达到一定比例,作为资格条件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接受”“允许”为“可以”的意思,那么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或进行分包也行,不组成联合体或不进行分包也行,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及项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成联合体或进行分包不作为其参与采购项目的准入门槛。

关于是否进行价格扣除的问题,首先要了解价格扣除的基础条件。价格扣除是46号文针对小型和微型企业进行的扶持政策,其前提条件是“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而46号文中预留份额的4种措施均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措施,且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要求,故采用以上方式进行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项目包不需要再考虑价格扣除问题。

最后,是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46号文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不仅要求供应商(投标人)对所属标的物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及其制造商或承建(承接)的企业性质进行承诺外,还要求提供制造商或承建(承接)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证明企业性质的相关数据。但实践中,许多供应商(投标人)并不重视填写数据工作的重要性,导致其填写的数据与其承诺的企业性质不匹配而被质疑、投诉为虚假承诺的情况屡有发生。例如,供应商A参与某单位设备采购项目成为中标人,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189.93万元,资产总额为97.8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仅根据供应商承诺予以认可(评审专家不判定承诺函的真伪)。结果公告发出后,投标人B质疑、投诉中标人A根据本项目行业划分应为微型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尽管,最终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认定在本项目中中标人并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主观故意,并判断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在一定程度上,质疑、投诉事项影响了本项目的实施进度。

笔者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已要求供应商填写了判定企业性质的相关数据,而划型标准是评审专家可以掌握的资料,那么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与其承诺性质不相匹配时,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过程中予以适当的判断。若供应商提供的数据与其承诺的企业性质一致,但事后被证实数据造假,导致其被判定为虚假承诺,那么,此情况不属于评审专家根据声明函可判断的情况;若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根据划型标准,能判断出与其承诺的企业性质不一致时,评审专家可考虑通过澄清等方式,进一步判断声明函内容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误判”或后续的质疑、投诉。

46号文施行以来,虽遇到了一些问题,但相信随着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结合,采购各方主体对46号文的深入理解,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作者单位: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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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0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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