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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用好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9-27 19:33: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声音】

浅谈如何用好政府采购回避制度

■ 周景超

政府采购涉及多方利益,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通过建立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在促进采购结果公平公正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实践中,部分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消极态度。此类现象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良好形象,不容小觑。

之所以出现采购人忽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现行政府采购回避制度将自行回避放在了突出的位置,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回避制度“潜移默化”的认为,回避就是“利害关系人”自觉回避的层面。第二,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参与的供应商众多,加之信息不对称,非本地供应商对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更是难觅踪迹,供应商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极少。即使提出回避申请由于被申请回避人员分布广泛,采购人在短时间内很难对回避申请事项的真伪进行甄别,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消极对待。第三,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供应商在何时何地可提出回避申请没有统一标准,而对于采购人答复回避申请的场合和期限也没有详细的规定。

对于如何用好政府采购回避制度,笔者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采购人有义务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甄别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与供应商存在具体情形的“利害关系”,并主动告知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前提条件。第二,开标前,采购人应询问采购相关人员人员是否属于应当回避的范畴。开标截止后,应实时公布采购相关人员非个人隐私的基本信息,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可当场询问并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在评标活动前,采购人也应当告知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应当回避的情形并由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作出书面承诺。若出现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确需回避的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的,采购人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第三,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回避申请时应当及时询问并答复。开标现场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现场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面谈等口头方式答复。中标、成交结果公布后供应商提交的回避申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采用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方式答复。特别是通用采购项目出现的回避申请应快速处理答复,因为通用项目货源充足,供货期限短,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事项若未能及时处理,中标供应商拿到中标通知书后即可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完成交货任务。事后随经查证情况属实,原中标结果依法认定为无效,此时“亡羊补牢”为时已晚。而对于特殊采购项目以及回避申请内容比较复杂的,采购人也应及时安排时间调查取证,尽早答复。第四,采购人要积极鼓励供应商提出回避申请,在采购文件编制“供应商须知部分”中增列政府采购回避的情形和提出回避申请的格式、时间等要求以及答复的期限条款。还应正确引导采购相关人员自行回避的自觉性,采购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同时,依法加大强制回避的力度。供应商认为采购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采购人在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要求其必须回避,拒不回避的。采购人应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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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88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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