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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一)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8-19 17:55: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三十一)

8.8.7 最佳和最终报价书(BAFO)

“最佳和最终报价书”(BAFO)是选择报价书时的可选步骤,其目的是加强竞争,从而确保联合国项目事务署的最高“物有所值”原则。

最佳和最终报价书只能在以下情况中应用:ITB(基于“最低报价、基本符合要求的报价书”的评标方法)。当最低报价、基本符合要求的标书的价格完全相同且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无法确定中标人时;征求建议书(基于“累积分析”方法)。当多个建议书在累积分析中所得分数完全相同时,即在技术标和财务标总分相加之后。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第8.9条的规定,最佳和最终报价书的目的是使联合国项目事务署能够作出选择决定,而且不应与谈判相混淆。

当满足要求最佳和最终报价书的条件时,采购官员应向所有合格投标人发出书面请求,以提交其最佳和最终报价书,作为其初始标书(建议书)的后续行动,直至共同规定的截止日期。应告知供应商,他们不允许更改所报价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的规格或任何标书条件交货时间、条款、特殊条件等,只能修改价格。提交最佳和最终报价书的请求不得包含任何有关评标的信息或任何有关合同授予机会的信息。投标人必须有合理的时间来提交最佳和最终报价书,考虑到采购行动的复杂性,并且必须以所指示的方式提交对最佳和最终报价书的请求的响应。在收到投标人的最佳和最终报价书后,评标小组应根据需要更新标书的财务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竞争报价书进行最终比较。

8.9 谈判

谈判是在选定后但在授予合同之前与潜在供应商进行的讨论,目的是在不损害公平和平等对待所有供应商原则的情况下,确保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实现最大的“物有所值”目标。通常,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不进行谈判,但可能有情况证明本条所述做法是正当的。

进行谈判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在与供应商的所有谈判过程中,必须至少有两名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人员参与。在这两位人员当中,其中一人必须是采购官员或被任命为采购流程评标小组的主席,并对要求具备技术知识,特别是出于风险管理目的的工作过程,因为可能需要考虑专门的技术问题;建议在谈判开始之前,谈判小组准备一份预期谈判结果的简要大纲(不与投标人共享),并在谈判流程中每个人均承担特定的角色和责任;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和供应商之间的谈判是保密的,任何一方都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信息。在开始谈判时,应将此事通知供应商;谈判结果必须记录在文件备注中;谈判地点应尽可能设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所在地。

1)进一步谈判,就正式招标方法(ITB或RFP)或竞争性征求建议书流程达成一致。谈判的目的是确保技术报价书符合要求,并且财务标在价格的各个方面均具有竞争力。在谈判中,报价书中的任何不足之处都必须提请供应商注意。必须允许供应商对建议书进行调整,以便改进,更清楚地说明报价书的内容。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改要求(规范、任务大纲、工作说明书)。如果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则必须取消竞争程序,并必须根据修订后的要求启动新的招标流程。应当尽量减少采用正式招标方法(ITB或RFP)或将正式招标方法除外(通过使用竞争性报价请求流程)这一事宜的谈判,这种谈判只能在下列条件下进行:i.只能与推荐中标的供应商一起进行,即对于报价请求。针对投标人提供最低报价的、技术上合格的报价书;对于ITB。针对投标人提交最低报价的、基本符合要求的标书;对于征求建议书。针对在对技术标和财务标进行累积分析后,提交的得分最高建议书的投标人。不允许与其他投标人进行谈判。ii.如果存在正当的原因。必须提供适当的理由,合理解释在特定情况下进行谈判的原因。在任何情况下,谈判均不得仅出于降低价格之目的,因为这将违反平等和公平对待所有供应商的原则;正式招标后开展谈判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况:a)预算受到限制,可用预算不足以购买所需物品,但这不包括大幅减少所需物品,由于范围的缩减,实质性地改变了投标人采取的原始范围和定价方法;b)中标的标书或建议书报价提供招标文件未要求的附加服务或设备;c)边际数量增加导致数量折扣,即招标数量可能会增加,将需要与选定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但是,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较大,或者如果货物的市场价格在标书投标截止日期至评标完成日期之间很可能或也许已经大幅度下降,则应考虑重新招标;d)DSA费率、差旅费等不符合标准费率要求;e)符合要求的标书或建议书少于三份,根据第8.7.1条“价格合理性”所述的理由进行分析后,评标小组认为所报价格不合理;f)在直接承包下单独采购的情况下谈判拟定合同。

2)直接承包的进一步谈判。如果直接承包的理由是使用正式招标方法的例外(见第 6.8.1条),通常建议进行谈判,以确保资金的最大“物有所值”的原则。由于没有开展竞争性招标流程,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该产品提供了可接受的价格和质量。由于在评标流程中没有对报价书进行比较,联合国项目事务署需要尽一切努力证明选择的合理性,并尽力获得最有利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供应商报价书各个方面的价格合理性。适当的成本研究、市场研究、专家咨询和核实客户参考资料是谈判之前的关键活动。

8.10 建议

8.10.1 评标报告

评标结果应记录在评标报告中。评标报告的详细程度应与过程的复杂性相匹配,并应使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模板。虽然使用评标表是最佳做法,但对于采购和报价请求等非正式的招标方法,它并不强制性采用。

评标报告必须注明日期,确定与之相关的流程,必须在签名下打印每个签名人的姓名。

应由评标小组所有成员签字,并由评标小组至少两名成员在每页(历史附件,如ITB/征求建议书、修订、澄清说明等除外)上进行简签,存档备查。

评标报告将在稍后用作推荐授标的依据。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流程的汇总,以及执行评标步骤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中的关键标准,即初步审查、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当采用征求建议书作为招标方法时,技术评审部分必须包括明确说明每个技术标得分分配的理由。对报价书的任何拒绝、不合格和澄清都必须清楚说明,包括报价书的最终排名和选择中标报价书的理由。

所有未中标的标书必须保留在采购文件中。但是,必须退还任何投标保函或保证金。负责招标工作的采购官员必须确保在向选定的投标人授予合同之后,将立即将任何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中包含的投标保函退还给该投标人。只有在授予合同并正式签署所有合同文件后,才会通知未中标者。

如果评标方法是“最低报价、且技术上最可接受的报价书”或“最低报价、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报价书”,则必须特别注意确保报告中明确说明为何报价低于中标报价书的报价书仍被取消资格的原因。此外,适用时,报告还必须包括一份确认价格合理性的声明(见第 8.7.1条“价格合理性的证明”)。评标报告是一份机密文件,不得分发给参与各自采购流程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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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78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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