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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的注意事项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7-26 19:11: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的注意事项

■ 张泽明

今年以来,政府采购领域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渐次推出。7月1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需求管理办法”)开始正式施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87号令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政府采购新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不仅强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也对采购人如何正确行使采购权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解释了采购人代表是否必须出席项目评审等一系列实践中的疑惑。

采购人代表是否必须参加项目评审争议有定论

实践中,部分采购人认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均有对评审专家人数的最低限制,没有规定采购人代表必须参加,因此采购人代表可以不出席政府采购的评审会。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

政府采购中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践中,对此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那么采购人代表就必须参加项目评审。也有人认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理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属于授权性规范。采购人是否委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属于采购人权利。

对于此问题的争议,似乎可以在87号令征求意见稿中找到答案。87号令征求意见稿将采购人必须参加评审明确得更加清楚。不仅放开了专家最低名额限制,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还提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同时,87号令征求意见稿中还取消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的限制,只坚持了87号令中所规定的,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原则。

政府采购中采用非招标的项目,采购人代表也必须参与评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

另外,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坚持了采购人代表需参与评审的政策导向。第二十二条规定,评审小组应当由采购人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应当”一词属于义务性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采购人可以不参与评审的唯一例外情形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也就是说,在单一来源采购中,协商小组不必非有采购人代表出现。

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时的注意事项

第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按照87号令第四十条的要求,采购人代表如果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准参加开标的。87号令的征求意见稿,目前仍保留这项要求。

第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采购人如果参加了开标,则要按照87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要求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一般来说,回避一般当场作出决定,询问也一般当场作出解答,否则将影响开标程序。

第三,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合规进行项目说明。按照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要求,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但是,这个说明在内容上不得包含有歧视性、倾向性的意见。比如提到某家供应商之前为其提供货物或服务履约效果不好等内容,属于违规行为。此外,采购人的评标前说明还不应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的目的就是为了评标专家更全面迅速地把握招标文件的主旨与评审选拔实质,更好地了解项目背景在评审中选择更具匹配性的投标人。同时,采购人还应当注意,说明是书面的,要同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采购人应做好评审前准备

需求管理办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前,采购人在评审前的采购前期工作,主要是选好代理机构和做好采购预算申请、采购计划申报等。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采购人还须落实需求管理上的主体责任,这与采购人的评审前准备工作大不相同。

一是需求调查成为确定需求的正式程序。按照需求办法,四类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即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需求调查的具体方式,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的市场主体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如果项目有可行性研究,且已经包含了需求调查的内容,采购人可不重复进行调查。

二是采购计划需更加细化。以往,部分采购人提交的采购计划较为“粗狂”,为改善这一状况,需求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采购计划涵盖采购项目预算、项目最高限价、采购时间、组织形式、代理机构的选用、采购文件和合同分包计划、资格条件的设置、采购方式的选择等采购程序的细节安排。同时,采购计划还应体现对合同的管理安排,即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三是采购内控体系要求更加严密。需求管理办法要求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这样可以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做好准备。对于未通过审查的采购需求或计划,采购人应当及时修改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一般性审查侧重于审查需求和采购计划是否符合需求办法的要求。例如,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了适用理由,对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安排,对采购计划的安排是否完整。重点审查则主要审查的是,是否贯彻了对供应商的非歧视原则、是否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是否贯彻了采购政策以及履约风险是否有分析等。采购人可以自行做好需求管理,也可以选用代理机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采购人选用一家好采购代理公司的重要性愈加凸显。

(作者单位:大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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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7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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