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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文强化政采“源头”把控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07-05 20:00:3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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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落地生根

湖北发文强化政采“源头”把控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湖北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从采购需求、采购实施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贯彻落实7月1日起实施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切实从“源头”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质效。

根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省财政厅强调,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各项要求。采购人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采购管理制度、市场状况、拟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等情况对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采购标的的主要特征及要求供应商响应的条件,确保采购需求合规、完整、明确、规范。

关于制定采购实施计划,《通知》明确,采购人应严格依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对采购合同的订立和管理作出安排。采购实施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其中,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还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有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通知》还强调,采购人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主体责任。一方面加强内控管理,在制定采购需求时,按内控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建立审查机制,针对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应修改相关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确保采购需求合理合法,最大限度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遏制供应商不合理投诉举报以及因采购需求不合规、不规范导致的项目中止或终止现象。

此外,在监督检查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本地区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需求管理作为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监督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采购人按照“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完成采购实施计划报备。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采取约谈、函询、通报等方式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坚决杜绝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高价采购、豪华采购以及采购政策不落实、采购绩效不明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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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6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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