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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将监督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07-05 19:59:1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湖南将监督评价结果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本报讯 记者耿丹丹报道 近日,湖南省财政厅启动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监督评价工作结束后,湖南省财政厅将把本次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结果在湖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监督评价工作按照“标准统一、省市县联动、结果共享”的原则,抽取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较多的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值得关注的是,该省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贯穿于本次监督评价工作。

关于代理机构的抽取,湖南省根据全省代理机构注册情况和2020年度代理机构在全省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确定代理本省政府采购项目在15个以上的代理机构为监督评价对象,除财政部监督评价的5家外,共计370家。对于监督评价项目的选择,该省则是根据代理机构执业地区情况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整治的要求确定,监督评价项目不少于5个,其中应包含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对单一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监督评价项目数量由被监督评价单位采购项目所属监管部门的省厅、市州财政部门确定,监督评价项目应尽量覆盖县区。多地区执业的代理机构,省厅根据代理机构跨地区的执业情况,初步确定了市州监督评价机构名单,市州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可增加代理机构评价数量。监督评价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确定,报省厅备案汇总。

本次监督评价将分为被监督评价单位材料报送、书面审查、现场监督评价、处理处罚与评价结果、汇总报告5个阶段。本次监督评价时间于2021年6月开始,2021年10月结束。

《通知》要求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监督评价。在检查内容、问题分类和处理口径等方面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检查指标体系》(另发)对照进行;行政执法文书应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文书格式》(湘财法〔2014〕4号)制作,向被监督评价单位送达的检查通知、行政处理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等文书可以采用邮政局邮寄或被监督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收;评价工作底稿、检查工作底稿和检查报告应由被监督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各级财政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遵守检查纪律,依法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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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6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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