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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因退还保证金“拖延症”给供应商增负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6-28 17:14: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绝不能因退还保证金“拖延症”给供应商增负

■ 本报记者 马金眈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在财政部连续组织开展的五次全国联动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规记录累计出现41次,该问题位居“黑名单”之首。尤其是近几年,该问题“出镜率”居高不下,按时退还保证金已成为投标供应商心头迫切的期待。

“拖延症”给企业“添负担”

保证金退还不准时、周期长,这样的操作给企业增添了不少负担,这对于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很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向记者反映,这一直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比较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长期以来,代理机构因经营目的故意拖欠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保证金被占用、挪用等违法违规情形屡屡发生。“另外,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对投标保证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法律意识薄弱,也是造成逾期退还保证金的原因之一。”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韦明剑说。

除上述因素外,记者发现,代理机构内部管理流程疏漏也会导致保证金退还“超时”。

对此,韦明剑认为,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规范对保证金的收取形式、金额以及退还时间,做到合法收取、合法退还,在内控制度中对代理机构收取、退还保证金进行约束,让保证金制度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作用,不给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加重负担。

针对保证金收取、退还的具体规范流程,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晟谈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代理机构可以编制内部流程规范性文件,对保证金的每个执行环节都提出要求。有条件的代理机构还可以建设自己的虚拟保证金系统,做到每一个标段都有独立的保证金账号,使其与业务流程联动,在相应的节点上,保证金会自动退还,这样即可避免出现逾期退还保证金的情况。

保证金的“去”与“留”

对于保证金是否要取消,业内从业人员纷纷表示,保证金一直以来是对供应商响应采购项目以及履约的有力约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可以适当减少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并降低保证金的金额。

记者了解到,各省对保证金的收取规定不一,浙江、湖北、安徽等省份已明确规定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深圳市要求全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江西、天津等地鼓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特点免收保证金或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

可以看出,部分省份明确取消的仅为投标保证金。为了解取消投标保证金后的效果,记者专门采访了部分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湖北省自2018年取消投标保证金以来,相关投诉并没有大面积爆发。”记者了解到,基于该政策实施以来效果良好,今年年初,湖北省开始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免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副处长倪文良也表示,取消投标保证金后,效果非常不错,并没有出现串标围标、违约事件增长的现象。

“我们已经明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于履约保证金,我们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或降低缴纳比例。浙江已作出规定,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并且可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办理履约保函替代,保函办理平均3分钟即可完成,非常便捷,年化费率不超过1.8%,切实为供应商减轻了负担,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倪文良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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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63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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