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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采贷”闪亮登场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1-06-17 18:01:3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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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采贷”闪亮登场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着力纾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办法》明确,凡已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云平台”)供应商库中登记,并依法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府采购合同的区内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均可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为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办法》强调,供应商在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时,金融机构应在依法合规做好授信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授信额度和担保方式等,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除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担保外,如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切实做到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降低供应商融资成本,支持供应商诚信经营发展。

《办法》还在融资过程的“首尾”环节明确了采购人的有关职责,让融资过程更加“畅通”。其中提出,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数量、价款等实质性要件或擅自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应按时履约,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支付应付款项,带头营造守法诚信的社会氛围。

《办法》强调,供应商弄虚作假或以伪造政府采购合同等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不按约定按时还款,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金融机构可解除融资合同,并通过书面形式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情形的,由采购人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持,积极为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搭建平台,为金融机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相关必要信息,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同时督促采购人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采购人应当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意义,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合同签订、验收付款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办等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宣传推广活动,向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普及合同融资知识,支持供应商、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合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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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6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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