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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业态及当事人的影响以及应对思路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1-04-15 18:04:0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浅谈加入GPA对我国政府采购业态及当事人的影响以及应对思路

■ 刘泽烨

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推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准备工作。今年3月,财政部国库司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2021年第一轮谈判,介绍了去年10月份以来中国为加入GPA所做的工作,表达了中国继续积极推动加入GPA的意愿。在我国积极稳步推进加入GPA的进程中,政府采购业态及当事人应如何从业务维度应对新的行业动态变化,笔者从以下几个维度予以简述。

首先,对我国现有政府采购制度的影响。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与GPA规定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尚不能完全符合或满足GPA的相关要求。其中,最大的挑战来自现有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重新构建。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法律制度体系,分属不同主管部门,体制机制、执行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均缺乏统一的协同管理机制,多套不同的政府采购制度,既不符合GPA运作机制,也不利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精神。此外,GPA框架下的法律与采购范围,要求我国公共采购在顶层设计需要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合并与统一。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需要以下几点调整:第一,从人大立法层面解决上位法统一的问题,建议在财政部下设公共采购管理部门,统筹承担以预算资金为主的各类公共采购管理职能,统一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及纳入GPA出价清单的军事机构等采购主体,出价清单外的其他军事采购参照执行。第二,完善现有政府采购制度与GPA接轨,其中关于GPA政策关注的政府采购开放范围、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方式与适用性、采购交易制度及供应商救济制度等应作为今后的采购深化改革目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现有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GPA规定相适应。

其次,对采购人的影响。现有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下,采购人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而GPA中采购人的范围较我国更广泛。截至目前,我国已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加入GPA第七份出价清单,出价范围涵盖除自治区外的全部26个省、直辖市以及部分国企、军事部门和高校。可以预见的是,未来我国加入GPA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采购人范围必将有所调整。此外,现阶段我国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以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因此,现行政府采购法范畴的采购人及即将纳入的国有企业等部门的采购人应当逐步建立与GPA相适应的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采购主体内控管理与监督考核制度,提升内部采购事项的执行与决策机制,细化采购流程各环节。同时,采购人还应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前提,强化采购前期的需求调研、管理,提升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

再其次,对供应商的影响。中国加入GPA后,要在政府采购市场上要给予其他GPA参与方供应商和产品国民待遇。同样,我国产品在其他国家政府采购中也享有国民平等待遇。这有利的是,为国内供应商走出去参与国际体系下的政府采购提供了广泛的机遇与平等的竞争机会;不利的是,我国供应商不得不面临国外供应商参与我国政府采购竞争带来的挑战与危机。目前的公共采购市场现状是,通过世贸体系下采购的中国制造产品份额较大,但国内供应商作为投标人角色参与公共采购的市场份额远远不够。比如,我国企业在联合国采购市场的参与度低,作为直接供应商的企业数量偏小、在联合国市场的贸易结构存在失衡现象。因此,国内供应商一方面需要积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尽快熟悉GPA政府采购规则,成为国际采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需要通过与国外供应商的同场竞争,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国内产业经济升级与转型,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可持续稳定发展,依托产品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社会资本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经营生产,快速提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在国际社会中树立良好的品牌效应。

最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影响。加入GPA将会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巨大的市场,如何分享GPA市场带来的红利,需要代理机构大力推进由程序化、合规化服务向专业化服务、整体方案解决提供者转型。一是加强专业人才队伍梯度建设与多元化专业技能的整体提升。代理机构应积极加强与高等院校进行深度合作,通过专项人才培养计划,输出懂法律、采购、经济与贸易的交叉学科人才,为全面掌握GPA框架下的法律体系与应用进行人才储备。二是加强行业资源整合。代理机构应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与专家的协同作用,为国内供应商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同时也可以为国外供应商参与国内政府采购竞争提供专业采购服务。三是加强同行之间的经验交流分享。代理机构要组织内部员工学习,积极应对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变化带来的影响。

可以说加入GPA,对中国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而言均是机会与挑战并存。因此,各方当事人需要顺势而为、借势而进、造势而起,乘势而上,练好内功抓住新的机遇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采联国际招标采购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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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44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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