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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不能“冒名顶替”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4-08 17:16:1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投标文件不能“冒名顶替”

——一起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替代“财务审计报告”投标案的启示

■ 周睿欣 周智彦

日常生活中,我们明确知晓,考试严禁名不符实者参与。其实,在政府采购中,投标文件也不能“冒名顶替”,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等。

案情概述

某国有大型公司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牌、奖杯、奖状”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为: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及服务的供应商;投标人必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项目不接收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和转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另外,“资格证明文件”是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具体体现,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构成中“资格证明文件”至少包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统一格式);投标人的资格声明(统一格式);2017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投标人相关资质和投标人通过的认证(如有)。

在该采购项目中,共有7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之前,对各家投标人进行了初步评审(由于本项目所用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招标文件规定,资格审查由评标委员会实施),发现某投标人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未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而除了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外,多出了一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

经分析,评标委员会初步判断,该投标人似乎是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代替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以证明自己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合格投标人的资格。

案例探析

经评审委员会审阅上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其中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但是没有“报表附注”。此报告可否等同于财务审计报告,以此佐证“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呢?对此,评标委员会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可以等同于财务审计报告,该投标人可以通过初步审查;另一种意见截然相反,认为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持有反对意见的专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如下详细分析:

第一,报告名称不同。二者报告名称不同,一个称为“财务审计报告”,一个称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从字面看不符合招标文件所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年度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复印件、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二,出具报告的部门和审查人员不同。财务审计报告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后,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盖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姓名章和注册号。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则是由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由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字,且盖有中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证号章。可见,出具报告的机构和审查人员各不相同。

第三,报告审查的依据不同。一般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主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等法规,实施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包括计量、记账、核算,会计档案等,从而明确会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由此形成的内容被称为财务审计报告,该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是指,主要依据税务法规文件说明企业是否正常纳税的报告。正如该供应商提供的纳税调整报告指出:“我们的责任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涉税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等业务规范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归集、分析和复核、填报并出具报告”。

第四,出具报告的目的、目标、结论不同。注册会计师通过财务报表的审计,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充分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等发表审计意见。如某审计报告写到,“审计意见:我们审计了贵公司的财务报表……我们认为,贵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度的经营成果。根据上述内容出具审计报告”。

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和盈亏的真实情况,可以查处企业财务收支中各种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国家、企业、股东等所有者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或企业资产流失,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评价、证明、确定和监督其是否履行经济责任,并达到纠正错误、严防舞弊、加强控制、提高效益的目的。

因此,财务审计报告可以广泛用于政府部门(如税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新投资人、董事会和股东等。

注册税务师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一般主要用于税务机关,正如该供应商提供的“纳税调整报告”指出:“经对贵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事项进行分析、复核……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贵单位本纳税年度所得税纳税调整情况,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业务的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无关”。

结论与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评审,最终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报告不能等同于财务审计报告,故该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无法证明该投标人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该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此案例也提醒投标人一定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撰写投标文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不可用似是而非的其他文件代替,以免成为无效投标。

(作者单位:周睿欣,北京九合产融链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周智彦,北京服装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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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4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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