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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网站宣传资料能作为虚假应标的判断依据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4-08 17:12: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深圳2020年政采典型案例⑥】

产品网站宣传资料能作为虚假应标的判断依据吗?

——“XX等仪器设备一批”项目政府采购投诉案分析

关键词

虚假资料、网站信息、侵犯知识产权、举证责任

案例要旨

判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产品网站宣传资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如生产商的声明等)否定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下,投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事项范畴限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供应商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侵权纠纷)等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相关当事人应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采购人Y就“XX等仪器设备一批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专家评审,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A公司对中标结果提起质疑。招标机构作出不支持质疑事项的答复。A公司遂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人B公司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官网显示该产品不符合招标要求,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产品应标。2.中标人非法盗用其他公司的产品图片用以投标,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应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经财政部门核实,B公司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商证实其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其官网未将产品相关信息全部展示。B公司投标文件所用第三方公司的产品图片来源合法,未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材料。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生产厂商官网中关于产品的信息展示不能作为产品是否实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唯一证据材料。货物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评审阶段是由评审专家根据供应商投标文件所响应的产品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专业判断的。投诉处理阶段,投诉人根据投标文件之外的材料主张中标人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需应承担举证责任。生产厂商官网中关于产品的信息展示不能作为产品是否实际符合招标要求的唯一证据材料,因为网站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有待核实,在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如生产厂商的声明等)否定产品的前提下,财政部门不予支持投诉人的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2,财政部门有义务调查投标文件资料的真伪性,但无权解决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本案中,财政部门仅需对中标人提供的第三方图片是否为虚假资料进行调查并作出判断。在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图片是虚假资料的情况下,投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使用第三方的资料(如图片)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如知识产权等)不属于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范围。投诉人应另寻法律路径解决。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该投诉处理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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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4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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