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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过服务的供应商能否再参加项目施工招标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2-18 18:34: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提供过服务的供应商能否再参加项目施工招标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对于工程项目,提供过初步设计服务的供应商能否参与该项目的招标或者工程总承包(EPC)的招标并担任中标人?

回答

前期提供过服务的供应商不宜再参加项目施工投标。这是采访中专家们给出的一致答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认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提供过初步设计的供应商不宜再参与投标。

“我平时接触的都是北京市的工程项目。”新华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高级工程师李刚说道,按照目前实施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约定,供应商为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其投标做否决处理。

至于此类供应商能否参与工程总承包的招标,答案也是否定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告诉记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记者了解到,一位受访对象恰巧经办了一个类似项目,根据《办法》的规定,该项目未接受方案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施工总包项目的投标工作。对此,李刚补充说:“在北京范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目前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监管,且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监管为主。”

“但该《办法》还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白如银说。

“是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也有类似规定,但实际监管是从严的,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也不允许方案设计单位参与投标。”李刚说。

延伸阅读

工程总承包的英文简称为EPC,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其是指公司(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受业主(在政府采购中为采购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目前,该领域的政策文件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推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法律链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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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2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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