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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选择公开招标结果可能得不偿失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1-01-25 18:50:4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一味选择公开招标结果可能得不偿失

■ 邱荣华 刘友春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项目常用的采购方式有以下几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不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不同的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单位因为种种因素,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也选择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虽然符合政策规定,但由此带来的其他问题不容忽视。现以某预算单位2020年的采购情况为切入点进行分析。

数据情况

某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确,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某采购机构在当年成交的政府采购业务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共成交6个,项目预算金额最高的为190.3万元,最低的为64.5万元,涉及5家采购人。这6个成交的项目中,服务类项目1个,货物类项目5个;第一次采购成功的有3个项目,占50%;第二次采购成功的有2个项目,占33.33%;第三次采购成功的有1个项目,占16.67%

数据显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下选择公开招标进行采购的项目呈现三种情况:一是首次采购成功率较高,但废标项目较多;二是采购周期更长;三是参与项目评标专家人数更多,成本更大。

原因分析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负主体责任,采购方式由采购人确定。之所以出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现象,原因有很多,笔者归纳如下:

政策法规掌握不够熟悉。有的单位调整了采购人员,但工作交接不彻底,未能“送一程、扶上马”,后续人员学习没有跟上,业务青黄不接,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学得少、掌握不全、研究得不够,政策把握不清。

工作人员未对采购项目全面考量。有的采购经办人员对有哪些采购方式、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不甚了解,对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的分析不充分,综合考量不够,选择认为可行的采购方式履行“三重一大”程序,至于是否合适、效益最佳等,未通盘思考,未能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造成有的项目数次招标采购,拖延了时间,浪费了精力。

担心巡视巡察被整改。巡视巡察工作中,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经历了不同程度的“检验”;而巡视巡察结果通报,有的单位存在“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制度不到位”等情况,需要整改。基于此,以慎重为由,对有些项目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哪怕其他方式更合适、效率更高、综合效益更佳,采购人也宁愿选择公开招标。

对策建议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很明确,公开招标项目的法定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5人。实际上,由于各地有相应规定,从公告发出至开标,往往需23天以上,加之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紧张等原因,公开招标需要的时间更长。从实践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选择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废标率较高,有的项目存在3次采购的情况,耗费数月。相反,如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不但不违背法律法规,效率可能更高。另外,有的投标人未提供有效保证金,有的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没有响应资格条件、没有提供加盖制造商的公章等,导致项目数次废标,透露出投标人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编制投标文件不认真、不细心的问题,造成投标文件存在瑕疵、质量不高,最终导致实质性响应不足法定数量而废标。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究竟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还是非公开招标方式,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从项目性质、特点、预算、市场、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项目从采购计划的确立到合同签订,环节众多,需要采购各方人员配合。随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的纵深推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担起责任,积极有为,力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提升。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学习,厚植业务综合素养。政府采购意义重大,平时要注重学习积累,关键时刻才能用得上,临时抱佛脚难以解决问题。一要学习宣传。相关当事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文件通知,不能满足于收文一批、一转、一签了事,要加强宣传,扩大知识面,深入人心。代理机构要借助信息网络的便利,灵活多变加强学习,点滴积累,不断厚植综合素养,提升政策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二要健全组织。采购人要健全组织,成立采购小组,明确职责,配备人员,统筹抓好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落实。三要专人负责。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专业性强、要求高,容不得半点马虎,务必明确相关负责人,即便岗位变换,采购人也要及时调整到位;潜在投标人要本着诚信原则,组织骨干力量,严谨务实对标对表,瞄准招标文件这个靶心,严肃认真,逐一响应,把关到位,编写出有质量的投标文件。四要博而精。评审专家要切实增强责任心,逐步杜绝专家不专现象,不能“入库”了事,在凭专长评标熟悉法律法规的同时,兼顾其他多行业门类知识的学习,把原本不太熟悉的专业,通过不断钻研、沉淀,变成行家里手,渐渐成为名副其实的专家。

第二,熟悉政策,掌握主动。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等的联系、沟通,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当前,各地采购目录品目普遍“瘦身”,提高了采购限额,采购形式呈多样化,既有委托集中采购代理的,也有委托社会代理的,还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实施,也有的通过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对此,采购人要了解适用范围、金额等,掌握工作流程,采购项目适合哪种情形,要根据项目技术特点、市场行情等做到心中有数。潜在投标人要花时间和功夫,认真琢磨采购文件,对存疑或者含糊不清的条款,要及时沟通联系,做到了然于胸,从容应标。

第三,提前谋划,尽早实施。编制采购预算后,做好计划,分步骤及时组织实施,避免平时不忙,年终扎堆采购。对于采购项目,如果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要认真严谨搞好市场调研,确定项目合理需求和评分办法;同样,非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结合项目特点,通盘考虑,兼顾时间、经济等因素,有序开展;要预留时间,评估各方因素,预留提前量,把握节点,避免被动,共同做好采购工作,实现采购效益最大化。

(作者单位:江西省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解读——对标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

采购方式的选择或将更灵活化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事实上,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记者欣喜地发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限额标准管理制度。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等要求进行采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此外,记者了解到,业内人士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一些从业人员仍存在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刻板、僵化理解和应用的问题。不管适用情形而统一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对此,有声音强调,对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在准确的基础上,不能教条化理解,要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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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2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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