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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档阶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12-17 17:05: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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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档阶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出台《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行为分类及公示期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其附表《北京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档阶与违法行为分类对应关系表》,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划分处罚裁量档阶,列明公示期限,其中包括92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在具体内容方面,《目录》所列92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涉及开标、投标(响应)、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发布、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环节,包含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全部政府采购当事人。

《目录》按照不同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及其严重程度,划分了不同的处罚裁量档阶,以及处罚公示期限、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等。其中部分违法行为无裁量情形,按统一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此外,还有部分违法行为,视严重程度,裁量情形可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种。另外,处罚公示期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5个期限档阶,可依申请缩短公示期为3-12个月不等,但处罚公示期限为3个月和36个月的违法情形不可以申请缩短公示期,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在1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此类处罚的公示期限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相同,且不可缩短。

北京市财政局强调,被处罚主体发现行政处罚信息不应当公示的,有权要求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财政部门更正。被处罚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采取适当措施,履行特定行为等方式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处罚公示期内,可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缩短公示期。关于具体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措施,《目录》均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而制定,包括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令)。

据了解,该目录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而制定,旨在持续做好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除包括政府采购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外、还涉及注会监管类、资产评估类、会计财务类、彩票及财政票据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类、财政违法行为类、其他财政监督类七大类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该目录已于12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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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1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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