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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12-14 18:23:0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准确把握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

■ 秦志龙

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领域,经常使用的保证金通常有以下3种,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本文就谈谈这些保证金的定义、作用及其收取的那些事。

定义

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资金保证。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与合同相符的约定。

质量保证金是为了担保产品的质量,由供应商向采购人预先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项目竣工验收或货物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项目或货物钱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产品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当质量保证期届满而产品无质量问题时,采购人应将该笔保证金退还给供应商。

作用

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需遵循有关法律规定的活动,招标人的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要约邀请方)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宣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也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因此,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以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作用。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与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采购人或投资者的利益,当中标、成交供应商违约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没收其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需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此,该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约定此项内容,在成交结果确定后则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政府采购中要约的真实性和响应供应商的权益,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质量保证金的作用比较简单,就是担保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保障合同的适当履行及产品质量。

根据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价的12%;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

收取

各种保证金的收取方式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进行了规范。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从2009年开始逐步取消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颁布后,又基本取消了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目前仅根据采购人意愿收取履约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一般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议采购人尽量不收或少收,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是否收取及收取比例,三是收取比例最高不大于合同金额的10%,四是建议采购人尽量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收取。

当然,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收取保证金的做法对大中型企业是比较有利的(只需要在银行授信额度内开具,对企业自有资金不产生任何影响,即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而对小微企业或没有获得银行授信额度的企业反而是负担。因为这些企业为了办理银行保函除了要支付不少的手续费外,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银行还要锁定企业与所开具保函的等额资金,所以现在有许多小微企业更愿意使用简洁明了的支票或现金。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小编有话说

本文最后谈及了保证金收取的方式,并提出了使用银行保函的利与弊。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在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方面也做过解释: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现金只能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小额资金的结算中使用,其他结算要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投标保证金从资金的使用范围看,不属于可以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范围,从金额上看绝大部分都属于大额资金,因此从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角度看,投标保证金要用非现金方式提交。另外,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还存在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允许投标保证金使用现金,不利于防范围标串标,保证金容易被挪用侵占。同时,携带大量现金本身也不安全,从防范风险的角度也应当避免使用现金。

此外,《释义》还明确,在一些情况下,如投标保证金数额较大,或担保机构对投标人提供优惠担保等,采用保函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有利于投标人降低投标成本,因此,保函被规定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之一。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广大读者如有任何看法,也欢迎投稿至本报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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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12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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