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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负面清单划定采购行为“高压线”

栏目: 高校采购,电子报 时间:2020-11-26 18:48: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从采购人角度着眼,列明了采购申请环节、采购文件编制环节、评审环节等五方面的50项禁止行为——

四川大学:负面清单划定采购行为“高压线”

本报讯记者戎素梅报道四川大学将负面清单制度引入高校采购管理,近日发布《四川大学采购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列明了五方面50项禁止行为,以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课题组的采购行为,增强依法采购意识,促进廉政建设和加强风险防控。

据四川大学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主任何艳介绍,《负面清单》是该校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校内采购实际情况制定而成的,确保其中的每一项禁止行为都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有依据,既符合上位法精神,又经得起推敲,对校内相关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意义。

具体看来,《负面清单》中,采购申请环节的禁止行为包括:采购项目无预算;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预算调整除外);将应当执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采购除外);将应当执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等。

采购文件编制环节的禁止行为则涉及资格条件编制、采购需求编制、评审因素编制。资格条件编制的禁止行为包括: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将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条件;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明令取消的技术资格、资质、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等。采购需求编制的禁止行为包括:超出采购预算,超过资产配置标准;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单一来源采购除外);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单一来源采购除外);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等。评审因素编制的禁止行为包括: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等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等。

评审环节的禁止行为包括: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等。

合同签订及履约环节的禁止行为包括:采购人无故拖延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未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此外,《负面清单》还列示了其他禁止行为,包括:评审专家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信息、评审专家信息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等。

何艳表示,有问题即有追责。对违反《负面清单》相关条款的校内单位或个人,四川大学财务处(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削减预算、终止采购活动、取消评审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移交学校纪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短评】

这样的创新举措不妨多一些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逐渐完善的十余年间,高校采购管理也经历了从无序到有序、从分散到归口、从归口到独立的发展阶段,并始终伴随着规范化采购、高质量采购的自觉追求。在采购管理工作中引入负面清单制度,便是高校主动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尝试。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肇始于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础,也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基于此,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多个领域和行业相继引入了这一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山东、陕西、湖北等地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制定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其适用主体大多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黑龙江、湖北、浙江等地的政府采购中心也制定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对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说“不”。而采购人主动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并不多见。《四川大学采购行为负面清单》中所列示的禁止事项,每一项都可以说是“刀刃向内”的,其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绳,划定了采购活动中不得触碰的“高压线”,切实规范了采购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在高校采购管理中实属“开风气之先”。这样的创新举措值得点赞,也值得推广。

(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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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7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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