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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十八)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0-11-19 19:13: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联合国《采购指南》6.1修订版(十八)

6.5.2 投标人须知

q)预付款担保

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供应商要求预付款以覆盖动员费用(通常是在签订工程或服务合同的情况下)时,向供应商要求预付款担保。如果在合同签署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预付款保函,招标文件必须规定要求,包括提供保证金/保函的截止日期以及适用的格式。当要支付的金额超过250000美元时,预付款担保是强制性的,但对于较小的金额,也建议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在采购过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用途。因此,它们不是相互排斥的,应在需要时提出要求。

r)付款条件

招标文件必须指明付款条件。根据使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付款条件通常为收到发票、收到和接受货物或服务后30天内付清;不应支付预付款,除非被视为该行业的常规做法,而且只应按照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关于预付款的政策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招标文件规定允许预付款,但对推荐授标的供应商的批准也取决于根据第11.1.4节的规定进行的评估和批准过程。或在收到所需的装运单据后30天内付清;不应支付预付款,除非被视为该行业的常规做法,而且只应按照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关于预付款的政策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招标文件规定允许预付款,但对推荐授标的供应商的批准也取决于根据第 11.1.4 节的规定进行的评估和批准过程;如果商品的价格可能随着时间而波动,例如石油产品、金属产品,而且联合国项目事务署打算根据价格公式,例如普氏指数或伦敦金属交易所(LME) 签订合同,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价格公式,并由法律顾问事先澄清价格公式的措辞;对建筑工程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在合同中列入价格调整机制可能是适当可行的;如果合同中提到了价格调整机制,则还应在随附招标文件的合同附表中加以界定。任何此类规定都必须界定价格调整将如何由各种界定指数的波动触发,并受总上限的制约。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工程合同中列入了该机制允许改变费用的核准措辞。法律顾问必须批准该机制的任何备选措辞,然后才能将其纳入招标文件。

s)违约金/误期赔偿金

如果适用,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在招标文件中告知,它将从合同价格中扣除一笔金额,作为违约金(货物和服务)或误期赔偿金(工程),相当于实际交付或履行之前每延迟一天原合同总价(通常为0.1%-0.3%)的一个百分比,直至达到最大扣除额(通常为10%)。一旦达到最大值,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可通过法律顾问终止合同后,根据合同条件终止合同(见第13.3.3节“终止”)。

需要指出的是,在许多法律制度中,合同当事人可能商定的对不履行合同的处罚通常是不可执行的,因为法院试图防止达成过分和不合理的交易。虽然许多法律制度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条款方面提供了广泛的自由,但在确定合同项下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方面,只有在狭窄的范围内,当事人一般不能自由决定将要提供的补救权利。因此,补救办法通常是当事方之间的公法问题,而不是私法问题。虽然双方无权在合同中就违约的处罚达成一致,但在某些条件下,他们可以事先约定,在违约的情况下,将评估哪些损害赔偿。为了区别于刑罚,因此,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下可以强制执行,违约赔偿金应符合三个标准。首先,双方必须打算赔偿损失或损害,而不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处罚。例如,由于违约赔偿金通常是针对承包商履约延误进行评估的。因此必须明确,违约赔偿金旨在补偿任何延误事实造成的损失,而不是作为确保承包商按时履约的“激励”。其次,不履行违约金评估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不确定的或难以量化的。例如,在建设项目中,电工的延误可能导致进度延误和供应中断,其成本和后果可能是雇主无法或极难确定的。第三,规定的违约金金额必须是对可能发生的损失的合理预估。如果不履行合同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即使在合同成立时看似合理的违约金,在以后的处罚中也可以被视为具有处罚性质。在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违约赔偿金可能无法执行。鉴于上述情况,违约金或迟延赔偿金条款的可执行性取决于有关采购活动的事实和情况以及有关合同的实质内容和条款。因此,关于何时以及如何使用违约金或迟延赔偿金规定的决定是复杂的,在作为合同的一项特殊条件列入招标文件之前,应逐案咨询法律顾问。

t)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如适用,必须在招标文件的要求详情或要求一览表各节中说明,联合国项目事务署保留增加或减少要求一览表最初规定的货物和(或)服务数量的权利,但不得超过特定的百分比(通常为20%),且投标人不得改变单价或条件。通常不鼓励列入这一规定,因为投标人可能会提出更高的价格,以对冲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在合同阶段减少数量的可能性,并注意到联合国项目事务署始终有权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在招标阶段修改数量或其他投标规定。变更百分比的权利不应与授予合同时可能批准的应急金额百分比相混淆(10.1.1)。变更百分比的权利必须在合同授予阶段适用,签署的合同必须反映要采购的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并且不能在以后(在合同管理阶段)适用。如果适用的话,应急金额的计算将考虑到实际的合同金额,根据变更百分比的权利增加或减少。

(未完待续,本文由财政部国库司翻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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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5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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