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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单将不在履约周期内的许可证当成“废纸”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11-19 19:12:3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不能简单将不在履约周期内的许可证当成“废纸”

■ 王永锋

许可证书一般都有“有效期”,但笔者近日发现,一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某许可证的有效期必须涵盖项目的供货周期,这引起了业界的许多质疑声:难道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在项目履约周期内,许可证就“作废无用”了吗?

案情概述

某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一批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的有效期必须涵盖整个项目的供货周期,否则投标无效”。招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纷纷提出质疑,认为该条款过于苛刻,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但采购人坚持不作修改,认为该条款符合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且与合同履行息息相关,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双方争执不下,后经投诉处理,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改正。

问题引出

1.采购文件要求许可证书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的做法是否合理?

2.优化营商环境下如何保证采购项目顺利进行?

探讨分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要求许可证书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的做法值得商榷。

虽然许可证书有效期与项目内容相关,但是许可证书有效期与供应商履约能力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许可证书有效期是否涵盖整个项目周期与供应商能否成功履约更无直接关联。况且,要求许可证书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存在排斥和限制潜在供应商的可能,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许可证书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并不等于供应商能成功履约。供应商在整个项目周期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许可证书,供应商能具备有效的许可证书是采购项目成功履行的前提,但许可证书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并不意味着供应商就一定能够成功履约。许可证书有效期是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的那一时点依法赋予供应商的一个时间期限,在这个时间期限内,供应商仍然会有许可证书被撤销的风险,且这种风险并不会因为其许可证书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而自动消失。

许可证书有效期未涵盖整个项目周期并不代表供应商无法履约。许可证书有效期是根据取得许可证书的时间以及法定周期而定,并且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所以,即便是许可证书有效期未涵盖整个项目周期,供应商也可以在其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通过依法延续的方式来保证如期履约。

要求许可证书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应当遵循公平对等原则。为降低履约风险,采购文件应当本着公平对等的原则,依法要求供应商在整个项目周期内具备相应许可证书,并提供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的许可证书。如现有许可证书的有效期未涵盖整个项目周期的,须同时提供有效期届满前依法延续的书面承诺或提供依法办理延续手续的证明材料。退一步讲,如果采购文件必须要求许可证书的有效期涵盖整个项目周期,也应当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办理延续有效期手续,否则这一要求就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第二个问题,要注重优化营商环境下对供应商履约能力的评估。

优化营商环境旨在创造更加公平、规范、便利、诚信的市场环境,而不是为供应商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钻空子”等不法行为制造机会。深化“放管服”改革,采购当事人要在做好“放”和“服”的同时,还要在“管”上下功夫,多措并举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供应商要结合项目需求对履约能力进行自我评估。政府采购绝非儿戏,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深思熟虑,结合项目周期、需求特点等方面综合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审慎做出投标要约和承诺,依法及时更换或延续许可证书,避免后续因无法履约而带来法律风险。

评审专家要围绕项目特点对履约能力进行风险评估。评审时,评审专家不仅要对供应商在评审时间节点的质量服务进行综合评价,也要注重对供应商实际履约能力的风险评估。对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供应商,尤其是依法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供应商,可以通过澄清等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合理说明或相关证明承诺,避免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履约失败。

采购人要根据项目进展对履约情况进行追责问效。采购人要强化履约管理意识,主动落实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及时提醒和督促供应商依法履约;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标准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依法及时上报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情形,协助财政部门加大对履约失信供应商的惩戒力度,维护诚信履约的市场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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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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