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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11-02 16:42: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被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 刘泽烨

采购人A委托采购代理机构G就该单位某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一同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在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T曾经因经营活动违法被行政监管部门暂扣许可证,针对暂扣许可证这一事实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资格审查是相关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赋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才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进行技术、商务评价。投标人T能否通过资格审查是其进入符合性审查,并进行技术和商务评估、综合评价的前提条件,也是采购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赋予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权利,同时加强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资格审查的主体责任的法律认定。如果发生资格审查错误,将会给采购项目的正常开展带来非常棘手的不良影响。对于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错误如何进行救济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审查正确与否是采购项目能否顺利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范围与运用是目前政府采购项目中资格审查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在采购活动的实际工作中,遇到被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资格审查时应如何依法判定其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此类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第74页指出,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金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在上述法律法规依据中,《行政处罚法》明确,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但《实施条例》与《释义》对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有不同的表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层次可分为(按照法律效力从高到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在政府采购的法律层级上仅低于其上位法《政府采购法》,高于《释义》,当《实施条例》与《释义》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应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属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称重大违法记录规定的内容,对于一些法律法规未规定事项的处理,如属于限制和约束供应商权益的,一般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投标人被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因此判定投标人不符合资格要求。

(作者单位: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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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00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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