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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一步得到明确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10-30 09:03:1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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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一步得到明确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进一步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等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的界定、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招标范围列举事项、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等问题做了明确,并要求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其中,关于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通知》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第(一)项中“预算资金”,是指《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通知》强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通知》称,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此外,《通知》还要求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其中明确,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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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99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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