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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采为供应商送上制度“红包”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0-08-20 17:26: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管理到位服务到家

山东政采为供应商送上制度“红包”

本报讯记者张明柳通讯员张沫报道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明确供应商权利义务、规划流程图和指引等举措,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规范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办法》明确了该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的各项具体内容,包括供应商注册登记要求,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有的13项权利,应当履行的16项义务,信用管理要求以及违法责任等。

在供应商注册登记方面,《办法》从改善营商环境着手,对以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多平台、多渠道登记注册的情形,作出了统一规定。其中明确,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申领CA,实行全省CA统一认证,供应商无需重复申领。由此实现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一地登记、全省通行”。

同时,《办法》还从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着手,明确对供应商开展信用管理,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如实记录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信用情况,建立供应商信用档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不良信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记录。此举也为该省下一步出台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

据了解,在很多供应商看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多且繁杂。他们常因为缺乏对政府采购各类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导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陷入困境。为解决这一问题,山东省财政厅从方便供应商掌握运用政策着手,将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归集汇总,制作了《供应商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流程图》和《供应商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指引》,并附录在《办法》中,帮助市场主体准确把握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和要领,减少无效投标情形。

此外,《办法》还附录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指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引》,为供应商提供清晰的质疑、投诉指引及质疑函、投诉书参考文本,切实畅通供应商权益受损的法律救济渠道,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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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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