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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类公共数据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8-17 16:42: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他山之石】

哪类公共数据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

■ 王丛虎 门理想

进入数字时代以来,数据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在20204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我国已明确将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来参与社会分配。201659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就提到:“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这部分数据主要是各级各类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各种数据资源,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机构,可以被称为公共数据。

在数据已然成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今天,数据资源应被视作一种重要资源,而公共数据资源也应被视作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在经过一系列探索与改革后,对于土地和矿业权、企业国有产权及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疗用品等绝大部分公共资源,我国都将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配置,那么是否应该采取同样的交易方式来配置公共数据资源?从国内外的实践进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有别于交易,开放公共数据资源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同样是公共资源,为什么配置方式存在交易和开放之别?采用交易方式配置传统公共资源主要由其以下几点特性决定:(1)公共性。无论是何种公共资源,公共性都是其最根本特征,这一特性要求公共资源的配置结果必须具有普惠性。(2)稀缺性。对于土地、矿产及企业国有产权等传统公共资源而言,这类公共资源通常都是有限的、短期内不可再生的,这就造成了公共资源的相对稀缺。对于相对稀缺的公共资源而言,简单地平均分配并不足以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明显改观,反而会使其失去规模优势,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要想让稀缺的公共资源带来普惠性的分配结果,公共部门就必须专门设计出一套配置机制,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3)资产专用性。对于土地、矿产及企业国有产权等传统公共资源而言,这类公共资源具有较高的资产专用性,只有被持有特定生产资料的特定主体用于特定用途时才能创造最大价值。综上可知,公共性要求公共资源的配置结果必须惠及最广大人民,而稀缺性和资产专用性又决定了不能对公共资源进行简单地平均分配。

如果我们同样以上述三种特性来衡量公共数据资源的话,会发现其与传统公共资源存在较大差异:(1)具有公共性。作为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公共性同样是公共数据资源的最根本特征,这也意味着公共数据资源的分配结果必须具有普惠性。(2)不具有稀缺性。不同于传统公共资源,公共数据资源一经产生,便可被无限次地重复利用,且几乎不具有任何边际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共数据资源并不是稀缺的。(3)不具有资产专用性。一般而言,经公共部门处理过的公共数据是完整的、不带有指向性的,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这类数据可以被任何主体以任何方式用于任何目的,并不具备明显的资产专用性。从以上三方面特征可以看出,不同于传统公共资源,公共数据资源的配置并不需要诸如交易等特殊机制,只有将其开放以供社会自由获取才能发挥出公共数据的最大效用。

为了更好地配置公共数据资源,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公共部门在开放数据的过程中要做到用户导向和需求导向,以用户可获取、易获取的方式来开放社会迫切需要的各类公共数据。例如,疫情期间,各级各地政府应该完整、及时、准确地以机器可读的格式开放各类疫情数据。当然,政府开放的原始数据如果被一些单位,如公司或社会组织等进行清洗、加工后并变成了能够反映某种主题时,则这时的公共数据就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也有了新的价值。这些有了明确知识产权的公共数据或数据库就可以进入市场,也可以被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当然,一些公益组织或公司也可能会免费提供给社会。如疫情期间的数据就被“丁香医生”等机构加工成直观、可视的“疫情地图”推送至广大受众,这时的公共数据的价值得到了最大程度利用。当然,当下公共部门最为重要的任务是如何更大范围地公开公共数据、并最为便捷地让社会获得这些数据。通过举办各类数据开放创新大赛等活动来激发社会对公共数据利用热情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也是进一步推动开放数据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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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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