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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纸经营范围作为资格要求甚有不妥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7-06 18:15:4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将一纸经营范围作为资格要求甚有不妥

■ 林博宇

在日常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之中,经常有采购人、供应商,甚至评审专家提出,供应商营业执照中列明的经营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该供应商是否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投标能力,以及该供应商若成功中标之后进一步履行合同的能力。

那么,我们能否在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里设定诸如“投标人所提供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采购要求的货物或服务等内容,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之类的约束?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经营范围。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中所列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简单来说,经营范围是指企业可以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是进行公司注册申请时的必填项。

笔者认为,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仅仅能够起到参考的作用,如若用它来判定投标人的相关能力,甚至决定其投标是否有效,经营范围的说服力并不强,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中关于经营范围的相关内容表述,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随着创新领域中各种模式的不断拓展,供应商营业执照中已经登记的营业范围很难及时、准确地涵盖该投标人实际可以经营的范畴,如若将经营范围作为采购文件中的限定条件,那很大程度上就限制了该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甚至会严重打击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热情。从市场化发展的角度看,一个企业究竟能做哪些行业,应当完全遵从企业的自主选择,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再由其进行自主决定。

在全面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形势下,我们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以了解到,供应商若想变更经营范围,其需要操作的程序也并不繁琐,只要供应商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登记申请平台申请变更,然后填写相应的表格,再提交资料并等待审核通过即可。由此可见,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是随时变更的,如果我们再把经营范围内的相应内容设置为采购文件的资格要求,无形之中会增加资格审查的难度。同时,审查人员还要根据采购内容的性质,再判断该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是否与之相符,无疑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客观性。

因此,将供应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作为考量其是否具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的实质性要求,无论是从立法的依据上说,还是从实际的操作情况来看,都是有些过于苛刻了,并且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第二,如果采购内容的确涉及需要相应的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投标人必须首先要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才能参加相关项目采购活动。即便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暂时还没有相关的内容,但投标人已经取得了有关的行政许可审批,那就应该视同该供应商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经营资格。

同理,如果政府采购的采购内容属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那么无论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里是否包含相关内容,该供应商也都可以经营,更不能妨碍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解释,只要该供应商没有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那么就不能因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判定其不具备成功履约的能力。

如果采购项目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那就需要该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中至少包括以上有关内容。反之,则无需察看该供应商现有的的经营范围。

最后,如果采购项目中的内容,确有必要考量供应商从业能力和实际操作经验的,那么在采购文件中增加关于供应商业绩的分值设定,对能够证明其有足够实施该项目经验的,给予一定的加分处理,但仅仅凭一纸营业执照之中的经营范围,就去轻易否定该供应商的能力和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积极性,显然是有些不妥当的。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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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6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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