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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

栏目: 时政要闻 时间:2014-02-21 10:55: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

新华网北京9月1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

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完善住房体制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好这项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制度建设、资金支持、工程质量、分配机制和运营管理等多方面问题,必须坚持满足基本、保证质量、公平分配、健全制度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方式和标准,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抓紧形成规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会议要求,继续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公租房建设,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建设,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逐步实现廉租房与公租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顺利、健康推进,会议研究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一)中央继续增加资金补助,地方也要增加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规范和利用企业债券融资,专项用于公租房等建设。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租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确保用地供应,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引导企业、其他机构参与建设运营,多渠道增加公租房供应。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二)提高规划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贯彻省地、节能、环保原则,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需要,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配套建设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永久责任,逐步推行参建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规范准入审核,严格租售管理,加强使用管理,健全退出机制,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切实纠正将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转借、出租或转租、闲置、改变用途等行为。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为此,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住院治疗、预防和康复、救助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认为,为提高居民身份证的防伪性能,夯实社会管理的人口信息基础,并进一步严格有关单位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责任,有必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作出修改。

会议决定,精神卫生法草案和居民身份证法修正案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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