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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入黑”主体半数因材料造假被罚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20-03-23 15:50:3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去年“入黑”主体半数因材料造假被罚

2019年共有473条记录载入政采“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数量连年增长,“入黑”原因更加复杂,“入黑”主体更加多元,判罚依据进一步丰富,这标志着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力度不断加强

本报讯记者杨文君报道据统计,2019年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达473条,“黑名单容量”进一步增长。其中,提供虚假材料、串标和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仍为严重违法失信的主要行为,“入黑”原因较往年更加复杂。

《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对去年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做了统计分析,全年共计有473张“罚单”上榜,较2018年的344条的记录增长了37.5%,被记入在案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逐年增加。业内人士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诚信管理的力度在上升,信息公开强度在增加。

在违法情形方面,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拒签合同仍位居“前三”。2019年,因提供虚假材料而被罚的主体占近50%,因围标串标而被罚的主体占34.2%,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违法记录所占比例为9.5%。其他一些违法失信缘由占比虽然不大,但情形更加细琐。

记者发现,近几年,都有50%左右的“入黑”主体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判罚,而这次则出现了“集体造假”的现象。在参与吉林省长春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定点印刷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共有35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缴纳社保凭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而被罚。在另外两个项目中,有公司提供了内容一致但末页签署日期不一致的《销售协议》,以及字迹明显不同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此类情形都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同时,《检测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有机产品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工作经验证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服务单位评价证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以及业绩合同、荣誉证书、专利证书、发票,《信用中国》查询截图文件等材料均有造假情形。对此,有专家提醒,相关部门应注意对上述文件的筛查。

对于串标情形,业界经常有人反映实践中难以判定,根据2019年的“黑名单”,记者总结了几种常见的串标行为。如,关联企业违规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和中标;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混用公章;投标文件内容混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中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且签字盖章日期接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三家供应商均由某一人安排主导,其本人谈话记录中详细说明整个串标情况;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似;两家供应商的竞价应答文件为同一份文件;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等。

另外,2019年的违法失信情形较往年更具复杂化特点,违法失信行为“花样百出”。如,中标供应商未能保质保量地进行履约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公司以报价时填错价格、遵循产品质量价格体系、不扰乱市场秩序为由,决定放弃成交资格;公司在成交后不向采购单位提供广告租赁合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签订;拒绝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在失信被执行人期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恶意投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代理机构则存在拒绝向供应商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足5个工作日的情形,或是在磋商文件响应截止时间后仍然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磋商采购活动和对供应商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情形,且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两次告知应限期整改而未进行整改。

在违法主体方面,也呈现更加多元化的趋势。在去年的“黑名单”中,共有两家代理机构被罚,而其他大多数仍为常见的“某某有限公司”,系供应商。但“新名单”中也有“新面孔”,像“福建省新华技术学校”“物资商行”“深圳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深圳市全民安全生产研究院”等也被记录在案。

在执法主体方面,除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厅、财政局以及市县级别的财政局对违法失信主体进行处罚以外,财政部处罚的案例有25个,较往年有所增长。

对于处罚依据,大多数处罚都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执法主体根据违法程度对不讲信用、不守法的单位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但记者发现,这次的判罚依据还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地方性制度文件中的条款,如《河北省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

此外,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在1-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业务、罚款仍是主要的处罚措施,较往年并无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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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4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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