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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确定谁进入最终评审环节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20-03-12 14:58:5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同一品牌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且报价相同——

该如何确定谁进入最终评审环节


■ 钟志君 陈晓敏

案情回顾

某市立学校采购一批预算价为1000万元的计算机设备,中标公告发出后第5日,未中标供应商A公司质疑称,在此次采购活动中,其公司所投产品与中标人B公司所投产品相同,报价均为968万元。且公司的售后服务、口碑也好于B公司。为什么是B公司中标?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做出答复:因为A公司和B公司是同一品牌的不同投标人且参加某一项目的投标,报价也相同。所以采购人现场决定从A公司和B公司中抽签,抽中者进入评审环节,B公司被抽中,于是采购人推荐B公司进入评审环节。

A公司收到代理机构的答复后,立即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A公司认为,采购人在评审前采取抽签排除A公司的做法有损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抽签过程未邀请AB两家公司投标代表到场监督,存在暗箱操作嫌疑。请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招。

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该项目采取的是最低评标价法,AB两家公司的投标品牌一致、报价一致,招标文件未就“同一品牌的不同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情形做出明确的规定,采购人采取抽签决定供应商进入评审环节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该代理机构从未遇到类似“突发事件”,采购人也准备不足,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一度束手无策,采购人于匆忙之间做出抽签的决定,导致抽签过程存在重大瑕疵:抽签过程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评标室采取“抓纸团”方式进行的,且“纸团”由采购人随机抓取;未邀请AB公司到现场监督;抽签过程记录不完整,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完全体现出抽签的整个过程,无采购人、供应商确认签字。据此,财政部门认为投拆成立,对代理机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招。

问题引出

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报价相同的,该如何处理,能否由采购人确定谁进入最终的评审?

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该如何组织“抽签”?

点评分析

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时,出现两家投标人的报价相同的,可以由采购人来确定谁进入最终的评审。只要采购人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公平、公正确定,就没有问题。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以下简称“87号令”)赋予了采购人这样的权利。

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因此,出现“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报价相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自己确定谁进入评审环节、谁有资格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当然,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来确定。

上述案例,明显是因为招标采购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导致采购活动以失败而告终,教训非常深刻,浪费了宝贵的时间。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时,报价相同的”情形该如何处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比如可以约定以“提交保证金”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供应商。

对于第二个问题,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组织抽签决定供应商时,应公开公平公正,邀请相关当事人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供应商等参与抽签,抽签宜采用自动摇号方式进行,避免人工干扰,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相关当事人还应签字确认,比如上述案例中的AB公司,如果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要求其在抽签结果上签字确认,就不会有后续的质疑投诉了,该采购活动也就顺利完成了。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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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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