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理论实务 >> 理论前沿电子报 >> 政采如何“出力”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冲击

政采如何“出力”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冲击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0-02-20 15:21:5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家之言】

政采如何“出力”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冲击

◆延续经常性项目中符合条件的既有中小企业的政采合同

◆鼓励大型企业供应商将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分包给中小企业

◆明确减轻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资金压力的举措

◆将现有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措施纳入地方政府业绩考核范围

■ 章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履职尽责,疫情形势总体上出现了积极变化,防控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在这场疫情防控战中,除了防控工作不能懈怠,还要积极谋划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经济社会冲击的应对之策。本人认为,疫情结束后,我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不是如何促进经济增长,而是如何稳定就业,尽管这两者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和政府所采取的防控措施实际上是一种临时性的紧急政府管制,这对降低疫情的扩散与蔓延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对生产要素的流动按下了“暂停键”。一旦疫情结束,政府管制逐步退出,生产要素流动恢复,会对要素市场的吸纳能力形成极大冲击,尤其是劳动力的供需矛盾可能会非常尖锐。因此,在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的当下,需要从提高政治站位的高度尽快谋划稳就业的可能举措。本人认为,政府部门可将目光聚焦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授予的适度调节,在不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的情况下,发挥政府的作用来减少疫情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冲击。

聚焦中小企业是政采助力稳就业的重中之重

促进就业和扶持中小企业是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政策宏观调控工具的目标范畴,属于政府采购调控功能的体现。缓解疫情对稳就业的冲击,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聚焦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

据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2018年末,我国共有中小微企业法人单位1807万家,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99.8%;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人员23300.4万人,占全部企业就业人员的比重为79.4%。毫无疑问,中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但同时,受疫情冲击最为显著的同样是中小微企业,甚至有部分中小微企业在此次疫情的冲击下,有可能被淘汰出局。因此,通过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采工作的重中之重,所有政府采购事项,都应首要思考如何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效果。

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举措要简便易行

当前各地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政采份额;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报价一定比例的扣除;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为中小企构建融资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贷款;为中小企业设立快速办理资金结算的绿色通道;鼓励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加大对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策宣传等等。毋容置疑,这些措施在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从缓解疫情对就业的冲击考量,一些措施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关键是措施的落实须简便易行、效果可期,为此本人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首先,延续经常性项目中符合条件的既有中小企业的政采合同。财政预算安排中,有很多是经常性项目,过去大多采取“一年一采购”的模式。显然,受疫情影响,部分中小企业在疫情结束后,不具备立即投入新一轮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能力。如此而来,失去政府采购项目可能成为压垮那些原来依赖政府采购合同维持生存的中小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建议各地尽快梳理2020年政府采购经常性项目安排中,哪些属于上一年度的延续、且上一年度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并严格按合同履约的政府采购项目。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关于“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由预算部门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以在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单一来源方式,继续将合同授予原中小企业供应商。

其次,鼓励大型企业供应商将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分包给中小企业。大型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将部分政府采购事项分包给中小企业的意愿,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中享受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优惠政策。即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视分包部分价格占比给予报价的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并将分包事宜在后续政府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再次,明确减轻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资金压力的举措。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流动资金本不充分,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会进一步剧增。尽管各地过去都出台了一些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金压力的举措,但大多模糊,缺乏操作性。为稳定预期,建议取消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明确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同时,在合同付款方式方面,建议明确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的下限。

最后,将现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措施的执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业绩考核范围。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务院、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归纳起来,关键措施是预留份额、消除门槛、评审优惠、合同融资等四个方面。但根据调研,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优惠举措的获得感并不强。因此,建议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履职责任,将其作为地方政府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

(作者单位: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政府采购与绩效管理研究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3期第3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