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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选对,合法权利可维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20-02-17 16:58:0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专家解读】

救济途径选对,合法权利可维

——解读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28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我每天会接到很多举报电话。”湖南某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说。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政府采购举报案件较多。“然而,‘条条大路不一定通罗马’,举报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救济途径,其在法律依据、处理过程以及维权结果方面同质疑、投诉有着诸多区别,供应商要想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选对救济的途径。”在对第三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28号(以下简称“第28号案例”)的解读中,众多专家如是表示。

明法理:举报不是法定的救济途径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途径是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指出,当然,供应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向财政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比如,举报、信访。但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渠道。

“具体而言,《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质疑、投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处长陈世龙告诉记者,按照《政府采购法》,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同时,《政府采购法》的五十八条还明确到,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举报一般依据的是《信访条例》,供应商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通常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因此,如果供应商选择采用举报的方式,那么,其将不能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得到救济,也就不能进行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等。”王周欢说。

晓规则:质疑投诉有限制条件

主体资格、时限要求……较举报,质疑、投诉有着更具体的限制条件。

“举报主体可以是与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是不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处长刘茂亮强调,举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给予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权利,其是指公民或者单位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或犯罪的行为。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人时间并无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质疑、投诉只能是参与相关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供应商放弃质疑和投诉权利,并没有放弃公民的举报权利。

“但质疑和投诉的主体则不同。”陈世龙指出,质疑、投诉主体只能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同其参与环节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供应商不能“超前”维权,比如,供应商只是购买了招标文件,则其不能对后续的采购程序或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这在第26号指导性案例的解读中也是多次强调的。

记者了解到,在本案例中,举报人恰恰就只是购买了招标文件。对此,专家们一致表示,本案中的举报人是无权对采购文件以外的问题进行质疑或投诉的。

此外,《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五条对质疑投诉时限也做了规定。因此专家提醒,供应商选择举报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也就失去了相关的救济权利。

善处理:财政部门应分情况讨论

供应商选择的方式不同,财政部门的反馈就有别。

对于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已经明确了质疑、投诉的处理程序,比如,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对此,专家表示,财政部门要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94号令等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投诉处理决定要及时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至于举报的处理程序,《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对其并没有明确规定。据王周欢介绍,目前,举报的处理一般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条款,如,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对举报,财政部门需进一布细分情况,“明察秋毫”。

一察利害关系。陈世龙建议,如举报人是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当事人,财政部门可引导其走法定的质疑投诉途径;如举报人坚持走举报渠道或举报人与采购活动无利害关系,财政部门可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或各地的信访举报处理规定办理。

二看是否匿名。“实际上,举报也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信息、线索,就像第27号案例中财政部的做法一样,财政部门可以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反馈。但如果供应商匿名,财政部门也难以告知其结果。”王周欢说。

对此,陈世龙认为,如果供应商是实名举报的,财政部门应该调查并告知处理意见;如果是匿名举报,财政部门也应进行调查处理,但无法反馈,同时不需要对外公开处理意见。

刘茂亮提醒,财政部门切勿行政不作为。《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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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32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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