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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分类分流管理疫情感染性医疗废物

栏目: 绿周刊,电子报 时间:2020-02-03 16:34:5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生态环境部:分类分流管理疫情感染性医疗废物

本报讯记者张明柳报道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将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

《指南》旨在指导各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要求。

《指南》明确,以设区的市为单位,统筹应急处置设施资源,建立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资源清单。规范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活动,防止疾病传染和环境污染,及时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指南》明确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完善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共同组织好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

《指南》提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路线。各地因地制宜,在确保处置效果的前提下,可以选择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实行定点管理;也可以按照应急处置跨区域协同机制,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转运至临近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将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为医疗机构自行采用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提供便利,豁免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

《指南》指出了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技术要点。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应严格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包装。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应建立台账。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加强人员卫生防护。

截至记者发稿时,已有多个省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单位参考《指南》的相关标准规范,因地制宜确定了当地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如辽宁省制定并印发文件要求各市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和处置过程的环境监管,实行日巡查、日报告制度,对疫情下医疗废物,要专人负责、专车运送、合理规划运送路线、设置专用贮存点并悬挂警示标识,日产日清;山东省印发紧急通知,要求针对相关医疗机构是否配套医疗废水处理装置、是否具备充足的废水处理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要求积极协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接纳医疗废水排放的污水处理厂,疫情控制时期,严格监测措施,确保处理尾水安全排放;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技术指南》,除针对新型冠状病毒医疗废物的范围、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做出要求外,还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防护规范和更换后的防护用品处置也进行了明确;湖南省则要求将疫情防控期间城乡居民丢弃的口罩等防护器材、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居民家庭产生的生活垃圾,作为特殊有害垃圾进行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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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28期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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