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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应两法合一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20-01-06 15:51:0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国内法律调整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一致呼吁——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应两法合一

本报讯记者马金眈报道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国内法律调整研讨会日前在中央财经大学举办。与会代表结合我国申请加入GPA的背景及国内政府采购改革的实际情况,就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调整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并一致呼吁《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PPP治理研究院院长曹富国在研讨会上表示,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开放范围(GPA称为出价)及国内相关法律调整,我国目前《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套法律体系的存在,造成不同体系下对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管理、质疑投诉、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存在诸多差异。从理论及立法演进史、我国加入GPA的要求、公共市场营商环境的改善以及业内期盼等多个角度看,《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合一是比较理想的。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姜爱华表示,从国际上看,各国大多只有一部《政府采购法》,遵循统一的采购规则,而无《招标投标法》。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应当统一,即使不能够统一,也要有相同的规则,避免给采购执行带来额外成本。她还强调,加入GPA是两法衔接的契机,应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指出,世界银行将政府采购纳入2020年的评价指标。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两法是否衔接,不仅关乎我国加入GPA的进程,更关乎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评价。他认为,《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虽然在现有的条件下两法合一难度较大,但两法的修订可以朝着管理和规则趋同的方向迈进。

在我国申请加入GPA的背景下,关于如何促进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调整的问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认为,要以加入GPA为契机,站在推进我国政府采购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高度,推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对此,他提出了相关建议,首先是建立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使《政府采购法》真正成为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其次是按照与GPA规则一致的要求,建立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电子反拍、单一来源、简易采购等相互并行、有机统一的政府采购方式及程序规则体系。最后是按照GPA对供应商救济机制的要求,建立相对统一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另外,他强调,两法修订应考虑同步进行,以降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难度。

此外,与会代表还对《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的主要目的、主要内容及两法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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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2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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