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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栏目: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12-09 17:13:5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九百七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政府采购交易管理运行维护项目(2019-2020)”(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C19TDC19)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奥维云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7号楼2201

被投诉人1: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27

被投诉人2:中招政采(北京)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什坊院6号京都信苑饭店700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需求不明确。2.招标文件对运维团队的要求不合理。3.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与本项目需求无直接关联,涉嫌实行差别歧视待遇。4.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分值区间设置缺乏合理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

2019125

(第九百七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6000米级深海科考型水下缆控潜器(ROV)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2019-JF14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中车艾森迪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飞舟路321A3区、B3

被投诉人:福建经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号康利金融大厦505单元之二

当事人: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址: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178

相关供应商:上海富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富勋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陆路1743302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6.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11.111.711.912.332条的技术要求。78.富勋公司及中标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业绩,不应得分。910.投诉人售后服务情况、技术培训综合评价部分的得分应当高于富勋公司。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0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125

(第九百七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24号楼高压柜及直流屏设备改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TC19048NK)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市达远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12

被投诉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相关供应商: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盛隆电气)

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101

当事人: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甲24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盛隆电气与前期设计单位武汉光谷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9125

(第九百七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9年离心机采购项目(02)”(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9GK-A0000-D097)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湖南赫西仪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湘仪路114号湘仪家园中区第7101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称海关采购中心)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6

相关供应商:中国纺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产品制造商超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生产,其授权无效。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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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5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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