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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是否需要多轮报价?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12-09 16:45:4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务探讨】

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是否需要多轮报价?

■ 黄华

目前,很多地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进行第一次报价,在谈判/磋商结束后再次进行多轮报价。对于此种做法,众说纷纭,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让我们不禁思考: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是否需要多轮报价?

现行报价方式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在谈判/磋商过程中,谈判/磋商小组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文件和谈判/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可见,采购价格不属于谈判/磋商内容,要求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既无实际意义又无明确法定依据,而且多轮报价增加了交易程序,降低了交易效率。

调整报价方式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报价方式,有效落实国务院有关推进政府部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服务效能的精神,建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限制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多次报价,实行一次报价。

谈判/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要求响应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磋商结束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

建议通过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将竞争性谈判/磋商项目多次报价改为一次报价,既规范了该类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规则的合法合规,又简化了交易流程,有效提高交易效率,而且还可以避免因多次报价过程中报价泄漏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对于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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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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