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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在行动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12-05 15:03:2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在行动

■ 卫华

中小企业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对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优化济源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服务小微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相关部门对济源市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进行调研,强化政策引导,助力企业发展。

2018年政府采购基本情况

2018年,济源市政府采购预算207867万元,实际完成政府采购金额195289万元,节约资金12577万元,节支率为6%。其中:工程类政府采购金额161006万元,货物类政府采购金额26590万元,服务类政府采购金额7692万元。2018年,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为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为185151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94%;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金额为10138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6%。采购国内企业的工程、货物、服务为195289万元。采购大型企业的工程、货物、服务共计1866万元,占1%;中、小微企业共计193433万元,占99%

三措并举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是制定合同融资方案。实施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发展,实现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多方共赢的具体措施。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于2017年开始,截至目前,已有13家金融机构参与合同融资工作。据了解,目前郑州、焦作、洛阳等多地市已开展此项工作,按照省财政厅要求,201910月底前各省辖市全面推广实施。7月,我们专程前往省财政厅对此项工作进行业务咨询。实施方案初稿拟定后,我们征求了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3部门的意见,根据提出的意见,我们又一次进行了修改完善。根据方案要求,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贯彻基本原则。坚持财政引导,鼓励依法融资。财政部门发挥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管理,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通过提高合同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激励融资服务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但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坚持市场导向,实现互惠互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融资服务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在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融资服务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各自自行承担融资业务风险。坚持创新机制,推动“银企”对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

三是发挥政策功能。为了给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市场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等措施,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享受政策扶持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是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扶持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在联合协议中,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按照与价格扣除政策基本等效的原则,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采购人可以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但只采取将分包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统计数额的鼓励措施,未给予具体的评审优惠。采购人应当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

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全面清理济源市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的有关事项,我们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发布通知,明确了重点清理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十三种情形:一是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二是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三是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四是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五是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六是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是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八是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九是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十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十一是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十二是今年8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活动保证金,做好之前缴纳的保证金的退还清理情况;十三是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形。

此外,为贯彻落实《河南省2019年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推进财政系统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加快济源市营商环境优化建设,我市还专门成立了“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办公室设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本文系河南省济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调研报告,作者单位:河南省济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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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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