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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开展政采合同融资贷款试点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11-21 15:53: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业内动态】

青海开展政采合同融资贷款试点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青海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近日印发《政府采购合同线下融资贷款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决定在省本级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下融资贷款试点工作。

《指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对象为依法取得青海省省本级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坚持“市场主导、协同推进、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中标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和融资产品。三是金融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服务,自主决定融资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与中标供应商之间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贷款工作。

在合同融资的具体流程方面,《指引》规定,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的供应商,根据其融资需求,向具有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产品的试点金融机构提交融资申请。各试点金融机构拟与供应商签订融资合同的,向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融资企业备案信息确认函》及政府采购合同原件一份,由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出具《融资企业备案信息回复函》。融资贷款发放前,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公示系统”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中标合同信息登记公示工作。

《指引》还强调,青海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牵头做好政策引导和协调工作,但不提供融资担保。各试点金融机构应坚持金融监管部门“两增两控”要求,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支持力度,全面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向金融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地提供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情况、资产负债、信用状况,以及缴纳税收情况,以便金融机构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后,供应商应将融资合同确立的专用账户作为政府采购合同回款唯一账号,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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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1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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