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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推进合同融资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11-18 18:01:1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采购动态】

济源:推进合同融资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该市财政局日前出台《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本报讯记者袁瑞娟通讯员卫华报道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河南省济源市财政局日前制定《济源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金融行业与中小微企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据了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方案》提出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有保障的优势,综合运用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险公司等资金提供方(以下简称融资服务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首先,《方案》提出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财政引导,鼓励依法融资。财政部门发挥政府采购管理职能,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管理,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通过提高合同资金支付的安全性,激励融资服务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但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中,财政部门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承诺。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实现互惠互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融资服务机构自愿选择是否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享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各自自行承担融资业务风险。三是坚持创新机制,推动“银企”对接。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实现中小微企业和融资服务机构融资需求与供给信息互通。

其次,《方案》提出了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是加大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力度。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2个工作日内,及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信息。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采购备案职能,及时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进行审核,监督采购人按照招标采购文件和中标成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三是搭建“政银企”对接的信息化平台。财政部门将通过搭建融资服务平台,为银企对接提供便利,融资平台初期实行线上和线下同步运行,并逐步实行全线上闭环管理。线上服务平台是指以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为平台,融资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化技术与平台对接,实行线上服务和运作。线下平台是指融资服务机构暂不具备对接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条件的,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实行线下融资服务和运作。财政部门加强内部协调,积极推进财政国库支付系统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对接。四是着力提高融资效率。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提款方式和还款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五是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主业突出、负债适度、企业行为规范的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业务。在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准入门槛。融资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担保。

再其次,《方案》明确了融资基本程序。一是融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有意向按照本方案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融资服务机构,在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登记备案并对接平台。二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申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根据融资服务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融资产品,并根据方案中列明的联系方式和要求向相关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需求申请。融资服务机构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申请开展调查,合理确定融资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申请。三是融资服务机构放贷。融资服务机构通过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核对政府采购合同真实性,确认无误后在授信额度内提供本机构规定的相应融资产品。四是合同资金支付及还贷。中小微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约,采购人及时开展履约验收,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手续,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采购合同指定的账户。融资服务机构加强贷后管理和企业现金流量监管,及时锁定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资金,优先将回款资金用于还贷。

最后,《方案》提出了保障机制。一是加强组织实施。市财政部门要会同人行、工信部门和银监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因地制宜细化工作措施,加强信息共享,发挥部门合力,协同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二是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指导和跟踪监督,不断完善相关政府措施,为融资双方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服务,但不得为融资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人行和银监部门要加强信贷指导和金融监管,引导融资服务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工信部门积极支持融资服务机构对产业带动强、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重点开展融资服务。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中小微企业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或无故不及时还款,融资服务机构违反信贷政策或违背承诺开展融资贷款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外,财政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四是注重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扩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知晓度。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让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惠及更多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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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09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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