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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在扶贫攻坚中要勇于担当

栏目: 理论前沿,电子报 时间:2019-10-28 16:14: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政府集中采购在扶贫攻坚中要勇于担当

■ 刘跃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9号,以下简称129号文)指出,消费扶贫是社会各界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与服务,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方式,是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该意见同时要求,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创新机制,着力激发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积极性,着力拓宽贫困地区农产品销售渠道,着力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供应水平和质量,着力推动贫困地区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快发展,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打通制约消费扶贫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推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融入全国大市场,为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积极贡献。今明两年是脱贫攻坚的决战关键之年,而政府集中采购作为国家扶贫攻坚战役中的一支重要生力军,通过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密切配合协作,在多个领域都有“用武之地”。

提高对政府集中采购扶贫工作的认识

当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创新机制原则,围绕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长远发展,以国家级贫困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以促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销售、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为目标,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鼓励动员各级预算单位等通过优先采购、预留采购份额方式,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有人或许不解,政府采购的服务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而扶贫工作的服务对象是贫困地区的贫困人群,怎么能够将两者相提并论?其实,只要换一种思维方式就会明白。扶贫工作的款项都是由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用以建设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销售网络和信息平台等工作,而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也是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两者的资金来源相同。不能片面认为扶贫工作只是政府扶贫办的工作,政府采购部门,包括采购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为扶贫工作提供货物、服务和工程的企业),以及评审专家、监管部门都应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助力扶贫攻坚的重要作用,而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政府集中采购应在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积极发挥作用

建设和改造贫困地区网络销售平台,是129号文规定的重要任务。该平台将实现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在线展示、网上交易、物流跟踪、在线支付、产品追溯的一站式聚合,是助力扶贫攻坚工作的重要一环。当前,我国贫困地区大都集中于中西部的山区或半山区,物流、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于沿海省份。要实现永久脱贫,彻底脱贫,必须把建设现代物流和信息平台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一是由国家统一规划建设和改造贫困地区的物流和信息平台实施方案,由各相关省市的政府集中机构负责实施,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建设投标,使之成为政府采购信息化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建设好助力扶贫销售农副产品的供应商库和扶贫产品信息库。供应商库和扶贫产品信息库是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的基础数据库。这里所指的供应商是有能力、有信誉且能够广泛销售贫困地区的农副产品,同时又能够指导和促进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提质升级的企业;扶贫产品信息库是指经过相关农业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对市场竞争力的农副产品。在笔者看来,借助政府采购方式,让有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分片承包落实,能够更好地促进“两库”建设落地生根,使集“交易、服务、监管”于一体的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变得“有血有肉”。

三是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与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电商交易特点充分结合,形成供需双方自愿遵守的平台交易规则,通过简便易学的操作手册,为采购人、供应商提供便捷高效的交易服务,这也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129号文要求有关省份扶贫办和贫困县扶贫办在线对供应商身份进行审核把关,笔者认为,最好是先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将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和技术实力等向社会公开,通过竞争择优录取,减少和防止利益输送,有效地将不合格的供应商挡在门外;另外,还可把平台在线议价、价格监测、诚信评价、平台交易争议处理机制、交易信息统计工作等模块纳入平台的整体功能进行考虑,将各类采购主体纳入统计范围,为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交易监管、信息统计提供数据支撑,为国家扶贫政策提供大数据。

政府集中采购应推动农副产品采购形成规模效应

政府集中采购的最大优势是形成规模效应。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其资金统统都是财政性资金,这些资金的使用应当而且必须实行管采分离,而不是任性采购。采购人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采购需求,再由集中采购机构向贫困地区集中购买,不失为推动农副产品采购形成规模效应的可行方法之一。此种做法不仅排除了采购人超范围购置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目录以外产品的可能,而且可以防止因价格、质量和服务所产生的利益纠纷而使采购人陷入被动的困境。此外,由于信息公开,还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少采购人被利益“绑架”的可能。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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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03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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