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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加强政府采购源头与结果管理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9-12 16:44:3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采购动态】

开封:加强政府采购源头与结果管理

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

本报讯日前,河南省开封市财政局结合全市实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布《开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依法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据了解,《通知》分别对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政府采购项目的结算及资料管理和加强监督管理五方面进行了明确。

第一,《通知》提出要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具体包括:

一是采购人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但委托不免除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进行书面确认。二是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应当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严禁豪华、重复和无用采购的发生。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建立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组织需求论证相分离的管理制度。按照厉行节约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合理设定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三是采购需求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四是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指标必须量化。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五是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或专家的意见。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或特定产品。

第二,《通知》明确要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必须以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文件中双方达成的共识为基础,不得违背实质性条款,不得签订违背招投标文件要求及谈判条款等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

第三,《通知》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提出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等负责组织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为采购人提供正规、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人不得无故拒绝验收合法履约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不得以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向供应商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采购人的验收工作,并及时提供完整的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履约完毕,采购人接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验收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否则,视同验收合格。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人不具备验收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等第三方组织验收工作。具体为:

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负责。二是自行组织验收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成立验收小组。三是若采购人与使用单位分离,且采购人不直接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和所有与验收工作相关的资料送交使用单位,并委托使用单位按照上述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四是采购人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等第三方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程序要求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其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五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发生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纠纷时,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事先约定的条款进行协商处理。六是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应当书面通知供应商,要求其在期限内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及服务仍然达不到合同要求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履约,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七是政府采购工程验收标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四,《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项目的结算及资料管理。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采购人应当妥善保管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五,《通知》提出要加强监督管理。要严格政府采购资金支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进行社会监督。

(艾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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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92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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