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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借“互联网+”精准实施政采政策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9-08-12 18:27:08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浙江借“互联网+”精准实施政采政策

该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通过“互联网+政府采购”形式,运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浙江省财政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 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现有的政府采购政策及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要求依托政采云平台进一步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和鼓励采购的分类管理政策。

《通知》提出,要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拓展电子卖场功能,搭建制造(精品)馆、行业馆和农业(扶贫)馆,提升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功能,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的电子化。继续完善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功能,在现有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公布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线上功能的基础上,增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采购文件、供应商制作响应文件、电子投标(响应)、评审专家评标、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以及签订采购合同等线上功能,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还对现有的政府采购政策及措施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强调要在不断拓展和提升政采云平台功能的基础上,以平台为依托,精准实施分类管理政府采购政策,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益。

在政府强制采购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强制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拟采购产品属于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同时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保证强制采购范围内的择优竞争。

《通知》还对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方面的举措做了细化规定。其中强调,一是政府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和实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选择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或公共机构;优先采购经统一绿色产品认证、绿色能源制造认证的产品;优先采购绿色包装的产品和物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属于优先采购类别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优先采购获得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二是政府优先采购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首购制度,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逐步提高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比例。三是政府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和监狱企业产品。对于中小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强、标准或规格较为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一般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可以允许大型企业参与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按照“财政引导,市场运行,银企自愿,互惠共赢”的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获得的政府采购合同,向其发放信用贷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成本高的问题。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中,主管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工作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残疾人庇护产品目录”的产品,对其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或者询价采购方式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专营残疾人庇护产品的实体店采购;也可以通过政采云网上超市在线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四是政府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农特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各级主管部门要确定并预留本部门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特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在完成既定预留比例的基础上,鼓励更多采购贫困地区农特产品,助力精准扶贫。

针对政府鼓励采购政策,《通知》指出,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研活动,简化优化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程序。建立政府采购“优质优价”机制。鼓励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总分值中加大技术和服务分的权重,适当降低价格分权重,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最低价成交规则的除外。

此外,《通知》还强调,要优化政府采购程序。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审核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于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批,不再要求履行专业人员论证以及论证意见公示程序。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电子化采购内控制度,尤其是针对财政“放权”领域,加强内部监管,明确责任,堵塞漏洞,防范廉政风险。同时要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切实提高采购效益。加强执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督促预算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不予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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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8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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