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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个案例透视自行采购的实操要点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7-15 18:51:40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来自实践】

从三个案例透视自行采购的实操要点

■ 刘跃华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九条的规定,自行采购项目除了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外,由于其性质仍然是政府采购项目,其他程序应与正常的集中采购项目相一致,但在实施集中采购项目时,组织者是集中采购机构,需要采购人操作的内容相对较少。如今,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被提上日程,采购人更要承担起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工作。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招标工作由以往的部分参与转为全程实施,因而有必要了解和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和程序内容。笔者结合三个实例,浅谈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项目需注意的实操要点。

场地设施的配置要合理

A市某采购单位自行公开招标采购一批检验试剂,组织者将评标场地设置在单位行政大楼的一间临近走廊的会议室,而把开标室放在大院的独立会议室。试问采购人这种设置有没有错误?笔者认为,采购人将开、评标场分开设置是正确的,而配置开、评标室的位置应该颠倒过来,因为临近走廊的会议室人来人往不适合做评标会议室,倒是可以做开标室,而机关大院独立的会议室是做评标场地的理想场所,虽然场地大,讲话有点“漏风”,但通过配备专门的设备设施(录音录相设备等),且临时用屏风隔断一下,把空间进行科学压缩,这样就可形成一个非常理想的评标场所。另外,为了防止有人为干扰,可以临时雇请一名保安在会议室门口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如此一来,采购人自备的开、评标场所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并无明显差异。只有这样做才符合87号令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要求。

组织人员的遴选应专业

B市某高校自行采购一批科研设备,校党委作出决定,为了防止腐败和购买到适合做科研的设备,将原本由后勤处负责组织的专业人员更换为科研设备使用方负责项目的组织工作。决定实施以后,使用方不知道如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只是将一些需要的技术参数编成所谓的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工作也是“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最后以废标而告终。由此可见,自行采购的组织工作十分重要,不能机械地以防腐和购买到称心如意的产品为幌子,那样可能会本末倒置,忽视了采购的本来目的。废标后,该校党委重新作出决定,让后勤处负责重新招标采购工作,由于后勤处轻车熟路,该自行采购项目得以顺利完成。作为自行采购的单位领导不要盲目被一些条条框框所累,而应当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这样做才不会偏离自行采购的正确方向。

评审过程的文字记录当规范

C省某科研所自行采购一批进口设备,开标结束进入评标阶段后,原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因有临时任务被换,由另外一人进行相关工作。一位评审专家在翻看招标文件时,发现其间的一个用词前后存在歧义,前面使用的是“应该”,后面却用作“可以”,专家提出该问题后,评标委员会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认定该表述并没有原则性的歧义,因为它不属于实质性要求。随后,评审当中有一位专家因病不能继续参加评审而退出,评标委员会暂停评审。一个小时后,原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又回到记录岗位上,发现采购记录上没有任何痕迹,觉得很诧异,便问身边的一位评审专家刚刚过去的一个小时有什么值得记录的情况,该专家便将刚才发生的事情原原本本告诉了这位记录员。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一个不熟悉政府采购记录的人,就像一个看热闹的“门外汉”,对应该记录的问题熟视无睹。因为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其第四十九条还指出,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因此,懂得政府采购规范且具有一定记录专业特质的人员才能胜任自采项目的记录工作。

上述案例只是采购工作的几个侧面,但反映的却是自行采购组织工作的事无巨细,采购人应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自行采购工作的主体责任。

(作者单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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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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