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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商誉?定量几何?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07-01 18:55:17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案例看台】

何为商誉?定量几何?

——一起围绕商誉问题投诉案引发的思考

■ 吴雪芬

案情回顾

20171019日,投诉人X公司对街道村级道路保洁服务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不满,不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回复函》,向当地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H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合格供应商要求。(2G代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导致采购过程违法,直接影响中标结果。

区财政局审查后认为:(12014年至2017H公司涉及约计20起民事案件,案件涉及个人、企业和银行的民事纠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该公司信用报告显示,20169月该公司有不良负债余额1700万元,201612月至20179月该公司有不良负债余额1157.36万元。截至2017612日,H公司欠贷款本金1700万元、罚息396.94万元。因此,区财政局认为H公司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该项资格条件。(2)关于G代理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导致采购过程违法,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投诉由于在质疑中没有提及,区财政局不予受理。故认定投诉人的投诉成立,作出《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取消H公司中标、成交结果。

H公司不服被告作出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1815日向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区财政局作出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区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原告不良负债行为已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为社会公众所认可与接受;且金额巨大,足以使社会公众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不良的评价。区财政局据此认定原告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无不当。复议决定维持区财政局作出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然而,H公司依然不服被告作出的《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向一审法院又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其第五十六条还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良好的商业信誉应该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本案中,H公司有多个案件被起诉至法院,甚至有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在其企业信用报告中有载明不良和违约负债余额1157.36万元。案涉项目的政府采购文件虽未限定有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不得参加采购活动,但是,尊重司法权威,按照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自动履行义务,是诚信守法之人应有的态度,有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意味着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属于典型的不诚信、不守法行为。区人民政府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原告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同时,被告处理投诉期间,实际处理投诉时间为29个工作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复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原告诉H公司请撤销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和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H公司的诉讼请求。

H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立案并进行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区财政局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投诉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原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是否具有合格的供应商资格。

案例探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案件中,如何评判“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原告H公司是否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是争议的焦点。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商业信誉”的概念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评判标准。商业信誉主要是指,市场活动中商业主体是否具有诚实信用、守法守约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解释,“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够做到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

虽然原告H公司未在信用中国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也未被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但也并非意味着原告必然具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良好商业信誉的条件。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仍需通过考察供应商的日常经营活动、守法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判。调查查明,H公司在企业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不良和违约类债务1157.36万元,金额较大,而2016年末财务报告中显示资产总额仅为5331万元。以及在2014年到2017年的涉诉、涉执行案件情况可以表明,H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存在一系列不按时履约、不履行生效裁判等不诚信行为。因此,区财政局、区人民政府据此认定原告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涉案政府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资格并无不当。

判定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需要全面把握。其既要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一系列条件,同时也要在日常的市场活动中始终做到诚实守信、守法守约。但在判定供应商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定性和定量上存在一定的难点。因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失信、违约行为达到何种性质或多少数量才可以判定一个供应商的商业信誉,所以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一定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合法使用自由裁量权。

编后:人之交往在于诚,世之安宁要靠信,政府采购亦是无信不立。在优化营商环境被日益提上议程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商誉问题。某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强调: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最根本的还是要彼此信守承诺,营造诚信氛围。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企业的商誉问题不容忽视,但如何为其定性、定量,仍需在未来中继续探索。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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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7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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