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采购报社主办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实务操作 >>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 政府采购主体职责有“明细”

政府采购主体职责有“明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6-20 17:18:2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实践中来】

政府采购主体职责有“明细”

■ 温朝文

近年来,政府采购一直在强调内控制度的建设,笔者通过实践经验发现,明确和规范各方当事人的职责是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重要前提。对此,笔者作了进一步梳理。

在采购人职责方面,明确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结合部门内控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各环节相关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备案、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发布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组成评审小组、依法组织履约验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管政府采购文件并将资料及时归档等。

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其职责内的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经采购人确认,决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事先与采购人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委托事项内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同时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连带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应完整妥善地保存采购文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及时作出质疑答复。协助财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自觉做好投诉项目的后续事宜。在开展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财政监管部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评审专家的职责,经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或经采购主管部门确认选择性抽取组成的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要落实回避制度,保密评审文件、商业秘密,作出书面报告,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参与竞标的供应商也有相关职责要履行。潜在投标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约,制作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投标(响应)文件,及时与采购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等。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出合法诉求,不得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应主动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制定工作内控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监督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统计、分析、上报采购信息,审核、批复采购预算和备案实施计划、监督专家组建和使用,受理供应商投诉、检举等监管职责。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财政局)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68期第4版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可以破月、破季订阅。

欢迎订阅《中国政府采购报》

订阅方式:邮局订阅(请到当地邮局直接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