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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标准中应区分优先采购与强制采购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6-17 18:04:3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绿色采购案例看台】

评审标准中应区分优先采购与强制采购

■ 沈德能

案情回放

某财政局受理了某供应商对设备项目中标结果提起的投诉。投诉书称:节能环保认证证书不是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不属于资格审查文件所必须提供的,也并非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废标事项,招标文件对此无任何强制性的要求,其仅仅说明了能提供节能环保产品的认证证书在投标价格上会予以优惠。而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中避开节能环保认证证书不属于废标项一事,只是指出预算单位需要采购节能环保产品,但没有合理充分的说明。尽管我公司未在投标文件中放入相应的认证证书,但我公司仍能证明所投产品是节能环保产品,被投诉人在不给任何澄清解释的情况下就宣布投标无效,此做法不妥。

财政局按照规定调取了该项目的所有采购文件资料,重点对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中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和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对节能产品的响应情况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该项目的采购需求要求采购的设备笔记本电脑等为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明确的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评审标准中明确“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节能产品的,且提供相应节能产品证书的,则对其投标报价给予总价3%的扣除。”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节能产品清单复印件,其开标一览表中投标产品的型号却与节能产品清单所列的产品型号不同。投诉书中提供了节能产品证书,但证书中的产品型号也与开标一览表投标产品型号不同。

事实认定与处理

投诉人的投标产品不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所列的必须强制采购的产品,根据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的政府采购政策,其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的评审结果合法有效。投标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其投诉。

该项目招标文件未依法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在评审标准中没有明确强制采购要求,责令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错误。

案例探析

该项目的主要问题是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没有区分节能产品的优先采购与强制采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应作明确区分。但案例中的项目仅在评审标准中明确了“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节能产品的,且提供相应节能产品证书的,则对其投标报价给予总价3%的扣除”。此评审标准只体现了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评审标准,没有表现出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评审标准。而该项目所采购的设备却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对强制采购是有明确要求的,未进入清单的产品不得采购,体现在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就应当是:投标产品必须为列入当期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清单的产品,否则投标无效或者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节能产品的,且提供相应节能产品证书的,则对其投标报价给予总价3%的扣除”的评审标准把必须强制采购的要求降低为优先采购,没有依法执行有关政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也是不符的。

另外,虽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节能产品必须强制采购的政府采购政策,但这不等于该项目评审可以不用执行这一政策。属于必须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的,如果投标产品没有列入清单(现在改为品目清单与认证证书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则系投标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投标无效。此案中,虽然招标文件不符合政策要求,但评审时仍然要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来评审。投诉人的投标产品未在必须强制采购的清单中,依据相关要求,属于不得采购的产品,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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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67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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