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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集中攻坚代理机构监管痛点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6-03 19:04:1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宁波集中攻坚代理机构监管痛点

该市财政局出台《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通过制定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标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

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宁波市财政局近日制定出台《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集中攻坚多头监管、管理真空等代理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痛点,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序规范运行。

宁波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14831日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以来,宁波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成倍增加,目前已达140余家,跨行政区域代理采购业务成为常态,对同一代理机构出现多个财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的多头监管现象,再加上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规范不一,使代理机构倍感监督压力。而且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只注重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机构建设方面的管理出现真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过程中,存在着对机构的主体责任不明确,采购委托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委托执行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不明确等现象。基于这些原因,宁波市财政局结合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通过制定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明确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的标准化内容、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原则和范围以及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工作原则、工作方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为,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序规范运行。

《办法》规定,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代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以代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和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进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情况、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内控制度建设、代理的本级采购项目、业务培训、投诉举报处理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对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代理本级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处理采购项目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及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代理机构代理的非本级采购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采购项目所属行政区划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对关联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意见、信用记录和考核奖惩结果全市共享。

《办法》分别对宁波市临时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在宁波市长期执业的外地代理机构以及宁波市代理机构跨行政区划执业等情形的代理机构信息登记标准化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同时强调,各地财政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非本行政区划工商登记注册的代理机构在从业地区设立需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划进行机构备案等机构信息重复登记工作。

在代理机构从业管理方面,《办法》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登记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但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基于本行政区划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统筹管理以及采购代理费用支出控制的需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服务定点入围采购,实行服务定点入围采购的评价标准应当遵循四项原则:一是以代理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及制度实际执行能力和水平、代理机构的专业特长、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的机构规模、业绩数量或特定金额的业绩进行评价比较。二是以委派的代理服务团队配置水平、团队项目经理的业绩和能力、团队其他执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业务培训情况的评价比较为主,不主张对代理机构注册地域和服务网点情况进行评价比较。三是强化入围代理机构专业特长的多样性,定点入围采购原则上只要求代理机构对定点入围的采购需求进行承诺,不应当采用入围数量限制或数量淘汰的定点入围方法。四是原则上不选用被记录信用管理“黑名单”的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是《办法》中的一项“重头戏”。其中规定,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失信惩戒、守信奖励、整改修复原则进行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按照基础信用分、信用扣分、信用加分进行量化计分,通过信用分值计算构成代理机构的信用指数。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信用指数低于基础信用分的,代理机构注册地(或采购项目属地)财政部门应当责令代理机构进行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并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进行通报。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数主要包括:代理机构按规定要求进行名录登记,登记信息真实完整的(100%),建立独立的技术(法务)总控部门的(20%),组成基础信用分;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构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的,财政部门将根据其严重程度给予不同分值的信用扣分;代理机构与投诉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胜诉有直接关系、提出创新采购办法和管理制度以及获得相关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表彰的给予信用加分;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数量、金额和采购当事人对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个案的信用评价结果等,根据设定加分值给予业绩和绩效信用加分;代理机构对信用扣分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整改主动积极,措施有效,并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能有效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给予信用扣分50%的信用修复加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登记情况、执业能力、执业状况和执业结果等与政府采购代理行为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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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63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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