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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注册入库与资格预审能“划等号”吗?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电子报 时间:2019-02-21 17:56:55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有问有答】

供应商注册入库与资格预审能“划等号”吗?

■ 本报记者 高荣月

问题

某单位通过相关采购信息网发布了“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发现,只有在该系统供应商库注册审核后才能购买标书,而且系统要求供应商在办理注册入库时须提供开户许可证、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障金凭证等材料。因此,有供应商认为,该单位一系列注册限制行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的情形。该案例在政府采购招标实务中时有发生。然而,投标人获取标书是否必须通过采购人制定的供应商库注册?供应商入库能否与“资格预审”划等号?

回答

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印铁军表示,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府采购”,其目的是为了让采购活动各环节变得更加便捷。本案例中,该单位在系统中设置了审核环节作为投标人获得信息的障碍,这种做法与政府采购信息化转型是相悖的。而且现在大多数政府采购交易中心是公开地面向市场,任何投标人都可以在网上进行操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由此可见,招标文件是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的。当前有些采购单位对供应商提出入库要求,将入库演变成了一道无形的“资格审查”程序。

前不久,财政部公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中18号案例指出,采购人要求潜在供应商须在采购人单位采购信息网供应商库注册、审核通过后,才能购买招标文件,且要求供应商办理入库注册必须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还有政府采购专家对此作出界定,认为资格预审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标准和方法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方式,均先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编制预审文件并进行发布。采购人要求投标人须提前进入供应商库才可以购买招标文件,这既不符合资格预审的流程,也不符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违背了“87号令”的规定,也违背了政府采购信息化转型中落实“放管服”精神的改革要求。该专家强调,采购人应明确资格预审与供应商入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切忌将供应商入库异化为一项新增的“资格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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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35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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