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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因地制宜细化评审专家管理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政采头条,电子报 时间:2019-01-28 18:54:23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山东因地制宜细化评审专家管理

该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除了对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还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对评审专家的监管职责

本报讯 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对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其中还重点对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作了明确划分。

《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省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具体职责包括: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评价考核等规则;对全省初审通过的评审专家申请进行审核选聘,对省直单位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确定评审专家培训规划和内容方式;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对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市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负责对本市评审专家的征集和初审,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关县级财政部门开展对该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管理维护本市评审专家信息;统筹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源,提出区域或者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建议;对本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对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县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包括:根据市级授权开展对本县(市、区)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预审工作,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初审;管理维护本县(市、区)评审专家信息;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对县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与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等。

在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方面,《办法》提出,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征集工作,并成立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小组负责选聘确认工作。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评审专业及信用信息等进行逐级审核,对符合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满足评审专家库资源需求的择优选聘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审核工作应当于2个月内完成。评审专家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评审专家聘期为2年,期满后可续聘2年,基本条件不再满足、考核未通过或存在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评审专家情形的除外。

《办法》还明确了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其中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评审专家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等8项权利。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履行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等10项义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守按时到达评审现场,不迟到、早退或缺席,对因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给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并作出评价等5项纪律。

(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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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3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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