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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开放的姿态迎接政采新时代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1-07 18:49:34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以开放的姿态迎接政采新时代

——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政府采购法研究中心主任谢立斌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政府信息采购公开”“司法公开”是新时代下的高频词,也是政府采购改革路上的重要实践。日前,财政部发布了第二批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援引经典案例,引入第三方评估,并进行司法解释,彰显了财政部开放的态度。那么,本期案例经历了哪些“工作流程”?有哪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出于怎样一种考虑?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政府采购法研究中心主任谢立斌。

给案例打上开放的“标签”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发布,处理决定公开,专家解读……一系列务实举措,推进政府采购法律救济工作向广度和深度拓展,开放姿态可见一斑。

近年来,政府采购争议案件逐年大幅增长,据统计,2016年全国的投诉案件达到 5000 余件,是 2015 年的 1.5 倍,2014年的 3 倍。2017 年数量略有降低,但依然有 4200 余件。面临日益增多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财政部门表示压力很大。另外,政府采购规模大、争议多,利益关系复杂,既涉及投诉者自己的利益,也包括政府部门、第三方中标供应商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等多方的利益,这些都要兼顾到,财政部门必须小心谨慎,合法处理。“为了让财政部门处理好这些举报投诉,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应运而生,今后还会有第三、第四批及更多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谢立斌这样告诉记者。

谢立斌接着说到:“财政部一开始把第二批政府采购的指导性案例发给了我,我对其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一些意见。后来我还参与了财政部组织的关于这一批次案例的专家会审,会上,来自全国从事政府采购行业的一线干部、代理机构代表、供应商,学者和法官针对这些案例进行了讨论,各自结合自身经验给予了一些修改建议。我从学者的角度认为,财政部是非常严肃认真地对待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工作的,态度很开放,并且虚心征求各方意见,这对推动政府采购改革很有益处。此外,也给政府采购从业者提供了一个交流的平台,是一次非常好的学习机会。”

为争议点定性

当被问及本次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涉及的问题时,谢立斌表示,案例主要是针对实践中不好把握的问题,或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条款。如,什么叫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和歧视待遇”,从法律规定上看似很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知道应将哪些情况归为此类。在专家会审的时候,关于此争议点如何定性的问题,专家们也有分歧。因此,这些指导案例就可以给政府采购实务提供一个可借鉴的参考,有利于从业者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更准确的理解,让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质疑投诉有效衔接。

那么,定性的标准是什么?谢立斌告诉记者:“在对案例的讨论环节中,我针对法律的适用是否准确的问题提了一些意见,并提供了一个定性的方法,即,从立法目的来考虑。如第11号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这个案例。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密封的目的是让其他人、尤其是竞争者看不到里面的内容,如果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可以了,投标文件包装袋上两厘米的开口应被允许。因此,法律规范的解释要看其目的是什么。法律条文上相同的措辞,如果设置的目的不同,那么就应该持有不一样的理解。”

以案释法,统一执法标准

要打造一张政府采购执法标准化的“名片”,以案释法可谓一项务实举措。

谢立斌指出,本次入选的案例都是政府采购实践中常遇见的问题,指导性较强,具有典型性。政府采购指导案例发布的目的就是给从业者提供一个标准,以免今后碰到类似的问题时无从下手。每一个案例都对应着实践“原型”,如果说一条法律规定从来都没有被应用,却“万里挑一”在实践中找到一个对应的案例,像这种案例就没必要入选。相反,这个问题如果出现频率高,它的发布将有望一次性解决现实中的疑惑。

此外,谢立斌还表示,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现实中,政府采购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且内容抽象,但每一个质疑投诉案件又很具体,在质疑投诉处理中应采用哪些条款,情况远比想象的复杂,各地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标准不一,投诉处理究竟应该怎么把握,大家心里“没底”。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便可以为此树立一个“标杆”,告诉从业者一个标准化的做法。并且这些案例的背后也有一些方法,从业者可以学习这些案例,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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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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