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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15号D大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举报案

栏目: 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9-01-07 18:48:22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独家发布·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15号

D大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抽取

案例要点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不应做扩大化适用。

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的,其评审意见无效。财政部门可以不再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大学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D大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6月2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7月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中标公告,F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9月21日,财政部收到关于本项目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主体不适格。2.评标委员会认定X公司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没有依据。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D大学和代理机构Z公司称:1.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因此,本项目未从财政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2.关于X公司报价问题,评标委员会经对X公司进行现场询问,X公司未就其报价低于成本价作出合理解释,评标委员会认定X公司投标无效。

经查,《D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选结果表单》中“3.抽选方法及原则”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D大学招标与采购特邀监察员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招投标评委专家库和特邀监察员库中随机抽取,按拟定专家评委和特邀监察员人数,多抽取一定数量作为备选,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本项目未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抽取记录。

处理理由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本项目采购内容为D大学附属中学的智慧校园软件平台,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形。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鉴于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其评审意见无效,财政部不再进行审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及《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

鉴于本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不合法,其评审意见无效。财政部不再对举报人反映的价格评审问题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D大学和代理机构Z公司限期改正。

在行政处罚阶段,财政部向采购人D大学和代理机构Z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存在“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形。采购人D大学申辩称,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为非办公类仪器设备,主要用于教学与研究,因此其按照《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规定实施采购。同时,采购人D大学及时暂停项目,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关于采购人D大学的申辩理由,财政部认为:本项目采购内容不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范畴,且实际上也不是由采购人D大学使用,而是由其附属中学使用,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形。同时,拟作出的处罚幅度较轻,并无不合理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采购人D大学和代理机构Z公司分别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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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4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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