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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给评审专家“评个星”了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9-01-07 18:15:46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一家之言】

是时候给评审专家“评个星”了

■ 李莹

在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中,评审是整个项目的核心,而专家是这个核心中的掌握者。政府采购项目的结果由一个临时性、随机性的“组织”决定,应该说,看重的便是其权威性、独立公正性以及民主性。

对于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应规定,对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一般行为、禁止性行为等作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违反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甚至是供应商带来困扰的,更多的是专家的不专业、责任心不强、随意使用裁量权、法律法规不熟悉等非违法违纪情况,这些给项目带来诸多负面影响。

为此,笔者结合工作中碰到的实例,对专家的准入以及管理提出一些想法,与业内同仁共同探讨。

一、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一)专家不专

专家库在征集专家时,申请人可以自行申报5个“评标专业”,但“专家”应该是精通某一学科或领域的专业人士,而非“全才”。试想,一旦专家审核通过入库,项目过程中便有可能抽取到并不“专业”的专家。笔者曾经在某办公设备项目的评审中抽到一名从事财务工作的熟人,一打听才知道,原来他也填写了“办公设备”的评标专业。

另外,在某些行业,专业的划分比较细致,比如医院的临床科室,有眼科、放射科、手术室、检验科等等,由于符合专家条件人数不多,很多地方将医院专家都统一归类在医疗器械设备类,对于产品划分得相对细致的项目,便存在抽取专家不熟悉招标产品的情况。即使专家库归类准确,也有可能出现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抽取时不熟悉的情况;抑或出现细分到小类(如眼科)的专家人数不够,只能从大类(如医疗设备)抽取的情况;因此,极有可能抽到了B超的专家来评标眼科设备。从规定看,达到评审专家条件还是比较严格的,如必须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等,但实际是部分专家虽然满足了要求,但本专业知识并不精通或者掌握得比较局限。

(二)责任心不强

部分专家还没有开始评标,便询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项目可获取的费用,抛开财政部门制定的“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于不顾。

还有少部分专家进入评审程序,便刻意找投标人瑕疵,希望出现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而立即宣布废标,从而减少“评技术商务标”的麻烦。另外,有些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便知道自己的打分存在问题,当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并指出后,不愿意依法修改或纠正,声称反正有质疑环节,如果有质疑了再来配合质疑处理即可。对待质疑、投诉,部分专家也是持无所谓的态度。

(三)“裁量权”使用随意

在有主观分评标的项目中,部分专家仅凭对供应商的印象直接给予分值,根本不考虑评分标准所涉及的事项和供应商的实际响应情况。少数专家对评分标准不认真细致阅读理解,“凭想象”给予供应商分值。

对于评标办法中的客观分值,通常是以“是否满足或具备”作为评价标准。

(四)法律法规不熟悉

部分专家从建设工程设备库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不熟悉,常常把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运用至政府采购项目中。除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很多,专家几乎没有可能及时学习并领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专家不熟悉法律法规导致项目质疑投诉的案例占一定比重,专家对一些比如“小微企业价格分扣除”“竞争性磋商方式操作细节”“当事人回避制度”等较冷门的知识点,并不能合理掌握并应用于评审中。

二、对评审专家实行“星级”管理

面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由交易平台或监督部门对专家进行评星(1-5颗星)。可采用问卷形式,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给评审专家打分,如,评审过程是否有失误、是否存在错误、是否由于专家原因导致项目质疑投诉、是否存在索要超出规定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配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质疑处理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消极态度等等。在一定的周期内(如三个月),交易平台或监督部门按专家得分(各项目得分汇总取平均值)评出星级(如90-100分为5星,80-89为4星……)。依照评出的星级对专家进行分档,5颗星评价为优秀专家,3-4颗星为合格专家,1-2颗星为不合格专家,1颗星的直接清退出专家库,2颗星的可以通过考试再次评定,考试不合格者同样清退出专家库。

此外,在专家人员充足情况下,抽取系统优先推荐该专业星级较高的专家。在项目评审中,须选择1名优秀专家参与并作为评标委员会组长。

关于信用评价,笔者建议,因专家评审原因导致项目投诉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取消专家1-3年评标资格。一定周期内,对于抽取到但拒绝参与项目达到一定次数的专家,清退出专家库。在一定周期内对专家的星级和信用情况进行公示。

三、评审专家管理还应多措并举

在准入方面,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财政监督管理部门独立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负责入库专家的审批、培训、考核和监督。

对于培训,要加强评审专家日常培训工作,建设专家培训平台。针对法律法规特别是更新的法律法规、评审知识要点等内容,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专家需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评审工作。

关于评审专家的劳务费支付,劳务费统一由交易平台支付,专家评标结束且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系统填写专家履职情况后,在一定时间内由交易平台根据财政监督部门的标准向专家账号发放劳务报酬。如有特殊原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向交易平台申请暂缓发放劳务费。当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平台专门账户汇入劳务费用。

(作者单位: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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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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