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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服务还是货物? 高校涉知识产权类采购项目的归类之难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8-12-24 18:39:31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编者按:新形势下,软硬件一体的采购项目逐渐增多,这些项目该如何归类执行?知识产权与硬件实体之间是割裂还是合体?这些问题都亟待明晰。

是服务还是货物?

高校涉知识产权类采购项目的归类之难

■ 本报记者 高荣月

近日,中部某大学计划进口采购一项信息类的IP定制设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此类项目的核心产品涉知识产权,又因该项目是进口产品,还将波及海关程序等问题,一时间,该高校不知是按货物还是按服务进行分类申报。

据了解,当前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类项目在服务和货物的“科别”划分问题上并没有明确依据。那么,在政府采购实际活动中,业内对该类项目又是如何操作的呢?

按服务还是货物,分类界限说法不一

在高校科研或教学过程中,老师们常常遇到需要购置实验样本、文献著作、专利技术样本等情况,有些项目需要进口才能获得。如果采购人对知识产权项目的采购分类把握不清,不仅会影响采购项目能否顺畅开展,而且还会牵涉是否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记者联系到该大学负责采购信息类IP定制设计项目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我们很希望此类问题能够尽快得到明确。越来越多的软硬件一体项目正在进入政府采购领域,这类问题会困扰着我们。此类项目的核心是其内部具有知识产权的、无形的智力劳动,本质上应该按照服务类,像通常我们用到的手机,手机里核心产品CPU也是经过产权授权过来的。但是,基于目前的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我们找不到该项目能归属服务类的依据,而按照政府采购活动一般规则,该项目归类为货物进行操作。”

据了解,该校在向多家高校咨询时发现,各高校对这个问题均存在疑惑,对此话题的解答可谓众说纷纭。有人认为,该类无形智力产品直接植入了具体实物的芯片中,发挥的是货物类功能,而且,现在多数软件与硬件是连为一体的,采购程序也通常是直接按一个整体项目来操作,应该属于货物类范畴。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此类项目重点在于使用权,而不是实物本身,况且使用权是无形资产,一般也不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不满足政府采购中货物类条件。也有人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采购的产品是成品,就应该属于货物类,如果产品具有开发性,则应该属于服务类。

实际操作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上述不同提法,记者联系到了华南地区某高校采购专家,该专家称,对于这个问题,他也一度感到困惑,曾向相关部门寻求咨助,他进一步解释:“这类项目的采购具有复杂性,如果所采购的项目是成形的实体,且发生了搬运、移动等地理空间上的变化,则应该归为货物类;如果不是实体,且没有通过搬运、移动等地理空间上的变化,比如,网页浏览、数据库的上网查询、战略开发等,则应该按服务类算。”

西安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唐飞则对此表示,高校在执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为保证采购效果,采购类别的选择一般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进行,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操作中主要还是依据采购项目中的核心部分来做判断。如果其核心部分是货物实体,服务的比重很小,可以按照货物类项目进行采购;如果其核心部分是技术服务,货物只是服务的载体,则可以按照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例如,系统集成项目的采购,虽然项目中包括多台服务器,这些服务器均属于实体,而且价值在整个项目中占大比重,但是每一台服务器单独无法实现系统集成后的功能,而只有通过系统集成才能实现功能,因此,此项目的核心部分是系统集成服务,就可以考虑按照服务类项目进行采购。

唐飞接着解释,通过地理空间的移动来判断采购类别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但也不是最准确的,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按通常理解,通用类的软件为货物,定制类的软件或者系统由于其核心部分是软件开发,所以,可按照服务进行采购。以往,通用类软件商家一般都会以光盘形式发售,如windows、office等都是通过光盘发售的,光盘的流动实现了地理空间的移动,但其实大家都清楚微软发售的核心是序列号,并不是光盘里本身的软件,光盘里的软件可以从网络上下载或通过其他等方式来获取。这个例子里发生地理空间移动的是光盘,但购买的核心事实上是序列号,而序列号其实并没有发生地理空间的移动,虽然很多时候商家仅仅是卖给采购人一个windows的序列号,但最终的实质还是windows这个正版软件,这样看来,还是可以按照货物来采购。其实,对于这些没有标准答案的选择,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不管采购人如何来判断采购类别,出发点都是追求最好的采购效果。

那么,对于除高校以外的预算单位,业内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关于货物与服务的界定问题,我们应该根据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以下简称《目录》)来确定。系统、软件等均在其中有所分类。”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印铁军称,“一般而言,直接采购过来的、通用类的成品按货物类,而存在特制或开发成分的系统或软件可以归为服务类。”

基于上述专家的分析思路,记者查阅了我国《目录》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类包括基础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办公套件、其他基础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等通用设备;也包括含专利、商标、版权、土地产权在内的非金融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和负债无形资产。《目录》明确,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学、农业科学、医学领域等在内的理论研究和试验开发均属于服务类;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信息化工程监理、测试评估认证、运行维护、运营、信息技术咨询、呼叫中心、互联网信息、卫星传输等服务在内的信息技术均属于服务类。

“涉知识产权的采购项目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先根据《目录》规定范围作出判断,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至于其是否涉及进口海关关税等问题,还需依据海关部门对货物和服务进出口管理所作出的界定。”印铁军进一步指出。

据了解,在高校采购活动中,一般像涉集成电路的IP项目、软件设计项目可能会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但就实际操作而言,高校采购所遇到的分类困惑并不是很普遍,由于当前业内对此类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主要还是根据具体情况而作出判断,记者也将会后续跟进此类有关问题。

(此文仅代表学术观点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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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21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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