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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下的中小企业发展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8-12-13 17:18:09 发布:管理员 分享到:
【摘要】

【聚焦政府采购下的中小企业发展】

编者按:一段时间以来,伴随着中美贸易摩擦和我国经济中的结构性矛盾问题,民营经济的发展引来舆论的广泛关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之一,如何使用好这把“利器”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开辟广阔道路,成为现阶段我们需要深思的话题。为此本报刊出“聚焦政府采购下的中小企业发展”系列报道,以期帮助业内人士了解这一内容,助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

洞察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下的中小企业发展

■ 周子琦 唐梓娟

近年来,财政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蓬勃发展,助力民营企业“站稳脚跟”。一方面是将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另一方面是政府各部门在进行供给侧改革之时,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扩展,开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模式,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各地下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一盘棋”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显示,当前我国山东、河北、福建、湖南、河南、吉林、宁夏、浙江、江西等地先后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项目,中小企业可利用政府采购中标合同进行融资。

例如,山东省早在2012年就开展了省级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试点工作。2015年9月11日起山东省中小企业可以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正式融资。2016年,山东省泰安市、滨州市又先后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今年,山东省烟台市也打通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通道。在以往的实践基础上,今年3月4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管理办法》,将政府合同融资工作更加系统化、科学化。

河北省于今年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积极为银行和供应商的信用融资搭建平台。据悉,在河北省境内供应商获得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合同后,可向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业务银行申请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在河北省属地注册或设立的分支机构银行自愿为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对于有融资意向的的银行要求与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经办行收到潜在供应商融资额度申请后10日内,依据对其经营情况核实结果、信用评价等决定是否授予融资额度,同意授予额度的与其签订融资额度协议。经办行收到供应商提交的融资额度协议、融资贷款申请、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融资贷款审批。经办行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正本后5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签订融资贷款合同,并发放融资款。

随着政府采购融资的不断发展,不少地区创新着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形式,为企业融资注入着新动力。如,杭州市积极引入“互联网+”理念,利用政府采购信息化开展较早、应用较为成熟的优势,搭建了政府信用融资平台,畅通了银企的信息传递。截至2016年底,有65个政府采购项目通过这一信息平台成功申请到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涉及合同金额1.08亿元。累计受惠项目金额过亿元。河南省2017年还开创“小额批发统贷”模式,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精准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在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的同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开展精准扶贫工作。

有待“医治”的几项“症结”

虽然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政府层面,政策法规有待完善。一方面,我国目前缺乏相对完整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法规体系,政策大部分都由各个政府部门独立出台,容易出现政策相互矛盾的问题,也降低操作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有待提升,相关政策大部分属于指导性文件,实施标准不明确,又存在与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导致政策难以落实。

其次,金融机构层面,银行放贷积极性较低、担保服务跟进慢。银行贷款时对风险把控较为敏感,而中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应对市场波动能力不足,经营风险和资金紧张的问题较大型企业严重,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要求也会更为严格。在实践中,部分地区政府采购融资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15%的规定又使很多银行处于矛盾之中,妥协的结果是部分银行对政府采购信用融资采取规模限制的做法,并可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过分挑选企业,间接提高贷款门槛。担保方面,低质服务和较高费用极大地抑制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担保公司是由财政部门部门指定和银行对接,没有竞争压力的担保公司在处理效率、工作业务、服务收费方面都存在问题,类型单一,缺乏创新。这些担保公司既没有把握好市场整体需求、无法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也因手续费偏高的问题挫伤了中小企业金融融资的积极性。有学者对某省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了调查,数据结果表明,该省55%的中小企业认为抵押担保条件过高,以至于企业觉得自己无法达到能获得担保的要求。

此外,还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银行和企业间的信息不通畅,银行难以快速甄别现实中既有融资需求,同时部分中小企业也不符合也不满足银行贷款条;其次是企业内部信息传达不畅,银行最容易接触到的一般是企业的一线经办人员,而具体经办人员对企业的融资需求和企业的采购合同情况不够了解,给融资活动造成不便。

最后,中小企业信用有待提高。目前市场上中小企业缺乏信用的现象较多,诚信意识薄弱使得中小企业对于大量债务并没有抵御能力,容易引发抽逃资金、拖欠账款等欺诈行为,造成债务链的断裂。中小企业在整体市场中的信用形象受损,在银行信用评级中级别降低,大大增加了其交易成本和贷款难度,降低了以采购合同形式融资的可能性。

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建言献策

有问题,就要解决。首先,建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适用性的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形成完整全面的政府采购融资法规体系,使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具体实施中有章可循。

各地方财政部门健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规则”设计。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采购单位等主体制定明确的细则,以规范合同融资项目的发展。

其次,银行要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贷款方式,在制定和出台政策方面要考虑现状和趋势,结合风险与回报具体情况适当放松对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限制和要求,应充分结合市场需求、政策导向以及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根据中小企业风险和波动的承受能力具体情况调整贷款方式,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中小企业融资。因政府采购项目真实性和还贷资金的可靠性风险极低,可适当采取低利率的模式,满足中小企业贷款需求。引导担保公司市场化,担保公司应认真分析中小企业的客观需求,提供专业服务,优化工作流程。在手续费方面,可以根据企业诚信等级、准入门槛等采用不同融资利率,引导贷款总成本下降的同时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此外,建立专门的融资信息服务机构。企业应主动向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存贷、财务和销售方面的真实信息,使其为银行提供高质量信息的同时降低信息获取成本。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机构作为企业和银行信息交换的平台,可以通过供应链多个环节对企业信用数据获取、分析、反馈,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分析,对企业信用动态进行评估,为银行了解企业情况提供便利,提升企业融资效率并促进企业项目的顺利进行。

最后,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第一,要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全面记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公布失信违法行为,同时加强相关平台建设使这些信息可以长时间保留、跨地区传播,在制度方面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以减少抽逃资金和拖欠债款等不良行为。第二,中小企业自身要结合银行等相关的金融机构对资金方面的安全考虑情况,采取措施提升自身信用和商誉,减少出现在银行失信名单上的频率,增强信息透明度和还款信用意识,促进与银行的供需对接,实现政府采购融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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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818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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